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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来源: 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4-04-30 16:22     

石鼓区应急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湘衡石)应急罚〔2024〕5号

被处罚单位:衡阳迪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XXXXXXXXXXXXXX62

地址: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角山镇杨岭社区办公楼旁

邮政编码:4210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X X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173XXXX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

衡阳迪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存在未按照规定对2024年新入职的4名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违法行为,以及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违法行为。

主要证据包括:

证据一:工商营业执照,证明本次检查执法主体合法,同时也可证明该公司经营范围合法;证据二:《现场检查记录》,现场检查记录由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王XX签名,确认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确实存在;证据三:《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证明违法行为确实存在;证据四:询问笔录,询问笔录二份均由被询问当事人签名确认,违法行为确实存在;证据五现场照片,违法行为确实存在;证据六:视频记录,确认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确实存在。

衡阳迪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对2024年新入职的4名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 版)第一章第一节第九点第二项处罚基准,执法检查后,该公司积极整改,依据自身生产作业特点,对2024年新进4名员工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从轻处罚情形,决定给予衡阳迪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人民币贰万零壹佰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衡阳迪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 版)第一章第一节第二十九点第一项处罚基准,该公司依据自身生产作业特点制定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从轻处罚情形,决定给予衡阳迪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人民币叁仟壹佰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合并给予衡阳迪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人民币贰万叁仟贰佰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石鼓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70010201315014238,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石鼓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2024年4月30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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