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石鼓动态 > 部门、镇街动态

行政处罚决定书(个人)

来源: 石鼓区应急局      发布时间:2024-05-31 17:12     

石鼓区应急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个人)

(湘衡石)应急罚〔2023〕8 号

被处罚个人:席 XX

地址:衡阳市石鼓区潇湘街道司前街

邮政编码:421001

联系电话:134XXXX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

特种作业(高空、电焊)人员席XX(身份证号码:4304XXXXXXXXXXXXXX)存在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行为。

主要证据包括:

证据一:席XX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持有有效合法身份证件,同时也可证明本次检查执法主体违法行为人个人存在;证据二:《现场检查记录》,现场检查记录由席XX本人签名,确认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确实存在;证据三:询问笔录,询问笔录三份均由被询问当事人签名确认,违法行为确实存在;证据四:现场照片,违法行为确实存在;证据五:视频记录,确认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确实存在。证据六:特种作业操作证照片及复印件,确认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确实存在;证据七:办理证件人微信号截图和微信转帐记录,确认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确实存在。

以上事实违反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给予特种作业人员(高空无架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席XX(身份证号码:4304XXXXXXXXXXXXXX))人民币叁仟壹佰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石鼓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70010201315014238,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石鼓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2024年5月30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单位。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