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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来源: 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4-07-09 10:04     

石鼓区应急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湘衡石)应急罚〔2024〕10号

被处罚单位:衡阳广通沥青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XXXXXXXXXXXXXXXXB)

地址:衡阳市石鼓区松木乡梽木村朱瓦屋组35号

邮政编码:4210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许X X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139XXXX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

衡阳广通沥青有限公司特种作业(机修电焊工)人员蒋XX(身份证号码:43040XXXXXXXXXXXXXXX)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行为。

主要证据包括:

证据一:工商营业执照,证明本次检查执法主体合法,同时也可证明该公司经营范围合法;证据二:《现场检查记录》,现场检查记录由衡阳广通沥青有限公司厂长杨XX签名,确认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确实存在;证据三:询问笔录,询问笔录二份均由被询问当事人签名确认,违法行为确实存在;证据四:员工花名册,显示蒋XX为该公司机修工,承担日常电焊维修工作,确认违法行为确实存在;证据五:视频记录,确认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确实存在。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 版)第一章第一节第十三点第二项处罚基准,执法检查后,该公司积极整改,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并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从轻处罚情形。决定给予你(单位)作出人民币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石鼓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70010201315014238,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石鼓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2024年7月8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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