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发布时间:2015-01-26
各乡街道、区直机关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纪委、监察局《关于实施“铸剑工程”强化办案队伍建设的工作方案》(衡纪发〔2014〕15号)和包昌林书记在全市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工作调度会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提升办案能力,锻造纪检监察铁军,促进我区纪检监察工作再上新台阶,经区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从2015年1月起在全区纪检监察系统开展为期一年的“岗位练兵”活动。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及原则
以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三次、四次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中纪委“三转”要求,紧紧围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提升办案人员素质,创新办案机制,提高办案能力,确保案件质量。
二、“岗位练兵”活动的组织领导
成立石鼓区纪检监察系统“岗位练兵”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为区委常委、区纪委书记陈平阳;副组长为区纪委副书记曾广彪,区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彭爱民;成员为区纪委常委刘运国、张隆军、梁惠清,区监察局副局长卢行。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岗位练兵”的日常组织实施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张隆军同志兼任。
三、“岗位练兵”活动的参加对象
1、区纪委全体干部(含借调半年以上人员);
2、各乡街纪(工)委书记、副书记、委员(含兼职委员);
3、区直单位纪(工)委书记、纪检组长或分管领导、监察室主任、纪检专干。
四、“岗位练兵”的主要方式
1、自我学习。以自学案件检查相关业务知识(《纪检监察工作实用手册》等资料上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为主,适当时候进行集中授课。
第一阶段(2015年1月-2月),学习重点内容为《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五次全会公报及工作报告等;
第二阶段(2015年3月-7月),学习重点内容为《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查处党员违纪案件中收集、鉴别、使用证据的具体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审理党员违纪案件工作程序的规定》、《监察机关审理政纪案件的暂行办法》、《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监督管理工作规则(试行)》等;
第三阶段(2015年7月-11月),学习重点内容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及其实施办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
2、业务比武。以考试等方式进行业务比武。拟定于2015年2月、7月、11月各举行一次考试,聘请纪检监察系统领导和业务骨干进行考试命题和评分工作。考试的主要题型有:填空题、简答题、制作调查方案、制作谈话提纲、案例分析等。
3、案件评比。进行“精品”案件评比。“精品”案件应符合以下条件:⑴由纪检监察机关(机构)为主查办;⑵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⑶未发生办案人员违纪违法事件和办案安全事故;⑷未擅自使用或者擅自延长使用“双规”、“两指”等办案措施;⑸案件卷宗及相关材料齐全、规范、整洁;⑹在本地、本部门有典型意义和重大影响。
4、跟班学习。抽调到上级纪委参与办案或跟班学习,在实践中锤炼办案本领,提升办案能力,检验和提高实战水平。
5、组织培训。参加上级纪委统一组织的培训,主要包括选派参训、集中学习、专题讲座、专题研讨、旁听代训等方式。
五、奖励办法
1、对个人考试成绩的奖励
分机关组(区纪委监察局)、基层组(乡街、区直单位),按每次考试成绩对机关组、基层组各取前10%进行奖励,发给奖金;按三次考试总成绩,对机关组、基层组各取前10%进行奖励,发给奖励证书和奖金。
2、对基层组(乡街、区直单位)单位考试平均成绩的奖励
按三次考试成绩总平均分,取前5名的单位,发给奖励证书和奖金。
3、对“精品案件”的奖励
按照宁缺毋滥的原则,确保“精品案件”的评比质量,每件“精品案件”发给奖金和奖励证书。
4、对基层单位派出人员到区纪委协助办案或跟班学习的单位,在年终考核时适当加分。
六、几点要求
1、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此次“岗位练兵”活动的重要意义,认真组织好本单位练兵活动,动员本单位纪检监察干部认真学习、研究,取得好的考试成绩,不断提高执纪办案能力和水平。
2、所有参加岗位练兵的纪检干部要处理好工作学习矛盾,努力做到两不误、两促进。
3、考试时严格遵守考场纪律,按要求独立完成试卷作答,不准代考、不准违规夹带、不准抄袭。所有参考人员原则上不准请假,确因特殊情况要请假的,要参加补考。
4、此次“岗位练兵”活动的学习情况、考试成绩和奖励情况将作为单位评优评先和干部考核、评先及选拔重用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