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衡阳市人大 发布时间:2021-12-27
(2021年10月20日衡阳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通过 2021年12月3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并组织实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规划、计划;
(二)建立并落实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
(三)指导、协调、检查、监督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四)组织开展文明行为宣传、表彰活动;
(五)订立并适时调整重点治理清单;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宣传引导,制定文明行为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协助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公民应当自觉践行文明行为,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共同维护衡阳文明形象。
(一)在公共场所言行得体,不大声喧哗,衣着整洁,不穿着睡衣,不赤膊光膀,等候服务时依次排队,使用手机和其他电子设备时控制音量和声响,不影响他人;
(二)尊老爱幼,邻里和睦,教育未成年人养成文明行为习惯,培育和弘扬良好家风;
(三)在清明节、中元节等传统节日祭祀时,以献花、植树、清扫墓碑、网上祭奠等方式寄托哀思;
(四)低碳生活,节约使用水、电、气等资源,减少难以降解物品和一次性生活用品使用;
(五)厉行节约,适量点餐,践行“光盘行动”,使用公筷公勺;
(六)在参加集会、观看演出和赛事时,按时到场,服从现场管理,保持现场整洁,有序退场;
(七)在旅游时,保护环境,不乱扔垃圾,爱护文物古迹,尊重当地习俗;
(八)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主动为老、弱、病、残、孕及怀抱婴幼儿乘客让座,并提供必要的帮助;
(九)其他应当倡导的文明行为。
(一)实施与自身能力相适应的见义勇为行为;
(二)积极参与文明创建、乡村振兴、扶危济困、助学助残、救灾赈灾等“衡阳群众”志愿服务公益活动;
(三)无偿献血,捐献造血干细胞、人体器官(组织)、遗体;
(四)拾金不昧,主动归还他人失物;
(五)为需要救助的人员提供现场救助;
(六)关爱空巢老人、失智老人、留守儿童、失独家庭等社会群体;
(七)其他应当鼓励的文明行为。
(一)从建(构)筑物内向外抛掷物品;
(二)占用道路或者道路两旁进行打牌、下棋、打球等娱乐、体育活动;
(三)违规摆摊设点、占道经营、店外售货;
(四)擅自设置地桩、地锁等其他阻碍机动车停放和通行的设施;
(五)在城区公共场所种植瓜果蔬菜,晾晒、堆放或者吊挂物品;
(六)占用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区域搭建灵棚,抛撒、焚烧冥纸、冥币等祭祀物品;
(七)建筑施工、装饰装修、商业营销、广场歌舞等活动噪声超过国家标准;
(八)饲养宠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携带宠物出行未采取必要的安全和卫生措施,不及时清除粪便;
(九)在车站、机场和旅游景区强行揽客住宿、乘车;
(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影响公共秩序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吐口香糖,随地便溺;
(二)乱扔果皮、纸屑、烟蒂、槟榔渣等废弃物,乱倒生活污水、垃圾;
(三)在树木、路牌、电线杆、建(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上涂写、刻画或者随意张贴广告和宣传品等;
(四)在禁止吸烟场所或者排队等候队伍中吸烟;
(五)在公共场所咳嗽、打喷嚏时不遮掩口鼻,患有流行性感冒等传染性呼吸道疾病时不佩戴口罩;
(六)不配合疫情防控期间采取的临时性应急行政管理措施,违规进行聚会、聚餐等聚集性活动;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影响公共卫生的行为。
(一)驾驶机动车不按交通信号行驶、随意变道、超速行驶、强行加塞,行经人行横道或者积水路段时不减速行驶,遇到行人正在通过时不停车礼让;
(二)驾驶机动车时,以手持方式使用移动电话,违规鸣笛和使用远光灯;
(三)违规停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占用、堵塞盲道、人行道、消防通道、应急车道;
(四)从车辆中向车外抛撒物品;
(五)不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和其他有紧急情况的车辆;
(六)驾驶、乘坐摩托车或者非机动车不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
(七)摩托车、非机动车不按交通信号行驶,加装遮阳伞、雨棚等影响交通安全的装置;
(八)行人不按信号灯指示通行,横过道路时不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低头看手机或者接打电话;乱穿道路,跨越道路隔离设施;
(九)在机动车道内乞讨、兜售物品、散发宣传品等;
(十)出租车司机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故意绕道行驶,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不按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等;
(十一)互联网车辆租赁运营企业未有效履行投放、归集或者整理共享交通工具等管理职责;
(十二)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影响道路交通秩序的行为。
(一)踩踏、攀摘、毁损公共绿地花草、树木;
(二)露天焚烧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三)在禁止区域、禁止时段燃放烟花爆竹和露天烧烤食品;
(四)餐饮店未经净化直排油烟;
(五)随意丢弃药瓶、塑料泡沫、塑料袋、地膜等废弃物;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影响生态环境的行为。
(一)编造、发布和传播虚假、暴力、恐怖、迷信或者低俗淫秽信息;
(二)擅自泄露、传播涉及他人隐私的信息、视频、照片等;
(三)以拨打推销电话、发送广告信息等方式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四)以发帖、跟帖、转发、评论等方式侮辱、诽谤或者胁迫他人;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影响网络安全和秩序的行为。
(一)在校园内吸烟、饮酒;
(二)侮辱、谩骂、体罚学生;
(三)校园欺凌、校园暴力行为;
(四)向未成年人出售恐怖、迷信、低俗、色情类玩具、文具、饰品和出版物;
(五)在学校、幼儿园周边二百米范围内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电子游戏厅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和烟、酒、彩票销售网点;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影响校园及校园周边环境的行为。
开展“衡阳群众”志愿服务活动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和保障。
(一)道路、桥梁、公共交通站、交通标志标线、电子监控等交通设施;
(二)过街设施、城市照明、停车泊位等市政公共设施;
(三)盲道、坡道、电梯等无障碍市政公共设施;
(四)公园、广场、小区等场所内的公共文体设施;
(五)公共厕所、垃圾分类投放箱等环境卫生设施;
(六)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少年宫、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民族团结教育基地、科普教育基地、国防教育基地、青少年课外活动基地、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所、站、基地)、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社区(行政村)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农家书屋等公共文体设施;
(七)广告栏、宣传栏等公益宣传设施;
(八)其他有关设施。
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加强日常检查、维护,保证设施完好和正常使用。
劝导员、监督员现场拍摄的不文明行为照片、影像资料,可以提交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处理。
提升船山文化、蔡伦造纸等品牌知名度,振兴特色文化产业,推动衡阳精神文明建设可持续发展。
无偿献血,无偿捐献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的捐献者及其配偶、直系亲属,在临床用血、造血干细胞移植、人体器官及组织移植等方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惠待遇。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不文明行为投诉、举报和查处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信箱,及时处理举报、投诉,并为举报人、投诉人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