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土佰网吧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行政处罚案
行政执法机关:石鼓区文化市场稽查大队
当事人:阿土佰网吧
一、案件事实
2010年12月9日,石鼓区文化市场稽查大队执法人员肖勇、谢培忠在石鼓区蒸湘北路50号阿土佰网吧例行检查时,发现阿土佰网吧的5、17、23号三台电脑的上网人员在上网时网吧管理人员没有对三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进行核对、登记。
二、适用的法律
国务院颁布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和《石鼓区教育文化体育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规定本项违法行为经现场抽查,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的人员三人以下(含3人)的,处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决定的内容
(一)给予阿土佰网吧警告并处罚款1500元;
(二)由办案执法人员对网吧法人代表及工作人员进行警告;罚款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逾期每日加收罚款数额3%的滞纳金。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四、理由说明
(一)对证据采信理由的说明
本案有上网人文××、廖××、曹××的证人证言和网吧工作人员的陈述,网吧的上网记录等证据证实。执法人员按照执法程序获取的《现场检查记录》、《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等证据材料。
(二)对依据选择理由的说明
国务院颁布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项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第(三)项: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
(三)对决定裁量理由的说明
《石鼓区教育文化体育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的通知规定本项违法行为经现场抽查,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的人员三人以下(含3人),处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五、告知权利
被处罚网吧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起诉又拒不执行的,本行政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