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XX未经核准登记擅自经营鞭炮厂行政处罚案
行政执法机关:衡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石鼓分局
当事人:何XX
一、案件事实
2011年11月5日,衡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石鼓分局对衡阳市石鼓区角山乡角山村雷公塘村民小组的三星村鞭炮厂进行检查,主要检查该鞭炮厂是否按照我局2011年10月10日下达的石工商雁责通字[2011]165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进行整改,当事人在整改期限后仍未办理营业执照。其行为涉嫌违反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之规定。我局于2011年11月7日报请分局主管领导批准立案调查,2011年11月8日经局领导批准立案。指定由余XX(执法证号:1904030102)刘XX(执法证号:1904030076)两名执法人员进行调查。2011年11月8日,当事人就涉嫌未经核准登记擅自经营鞭炮厂一事接受我局相关询问,并依法获取了询问笔录等证据。通过询问调查,当事人承认了其未经核准登记擅自经营鞭炮厂一事情况的事实。衡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石鼓分局查明当事人在没有取得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擅自于2011年3月份在位于衡阳市石鼓区角山乡角山村雷公塘村民小组擅自经营鞭炮厂,2011年10月10日衡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石鼓分局对当事人下达石工商雁责通字[2011]165号限期15日内办理工商营业执照《责令改正通知书》,当事人在期限内仍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当事人在笔录及情况说明中承认在经营过程中盈利1000元,未作帐,未缴税。
衡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石鼓分局于2011年11月9 日本局政策法规股对该案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办案程序、处理意见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并经主管领导审查,认定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理由充分,依据准确,程序合法,处理意见适当。当日向当事人送达了石鼓工商雁听告字(2011)第0096 号《听证告知书》。依法向当事人告知拟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听证的权利。2011年11月15日,衡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石鼓分局制作了衡石工商案处字[2011]第7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法律适用
依照国务院第370号令《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无照经营”和第四条第三项:“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之规定,属无照经营行为。依据国务院第370号令《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和《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四项:“违法行为情节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原则上从轻处罚”予以处罚。
三、决定结果
2011年11月15日,衡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石鼓分局制作了衡石工商案处字[2011]第7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鉴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情节较轻,能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处理等因素,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经营行为,限期十五日内改正;并没收违法所得1000元,罚款人民币4000元。告知当事人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长沙新姚路支行缴纳罚款(户名:湖南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汇缴结算户,帐号:4300176506105XXXXXXXX),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进行拍卖、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说明理由
(一)对证据采信理由的说明
衡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石鼓分局对该案的调查取证,符合《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何XX对衡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石鼓分局收集的证据未提出不同意见,这些证据说明何XX未经核准登记擅自经营鞭炮厂的事实。
1.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2.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是该鞭炮厂业主。
3.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未经核准登记擅自经营鞭炮厂的违法经营行为。
4.对当事人下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证明当事人未经核准登记擅自经营鞭炮厂的违法经营行为。
5.企业、个体工商户监督检查记录表一份,证明当事人未经核准登记擅自经营鞭炮厂的违法经营行为。
6.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未经核准登记擅自经营鞭炮厂的违法经营行为。
7.当事人的情况说明一份,证明当事人未经核准登记擅自经营鞭炮厂的违法经营行为。
以上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均经过当事人签字(盖章)认可, 并予以记录在案。
(二)对依据选择理由的说明
未经核准登记擅自经营鞭炮厂,违反了《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第五款和第八条第一款,依据《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九条予以处罚。
(三)对决定裁量理由的说明
关于衡阳市石鼓区角山乡角山村雷公塘村民小组的三星村鞭炮厂未经核准登记擅自经营一事, 依据国务院第370号令《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和《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四项:“违法行为情节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原则上从轻处罚;”,鉴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情节较轻,能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处理等因素,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经营行为,限期十五日内改正;并没收违法所得1000元,罚款人民币4000元,两项合计人民币5000元。
五、告知权利
衡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石鼓分局于2011年11月9 日由本局政策法规股对该案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办案程序、处理意见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并经主管领导审查,认定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理由充分,依据准确,程序合法,处理意见适当。当日向当事人送达了石鼓工商雁听告字(2011)第0096 号《听证告知书》。依法向当事人告知拟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听证的权利。
2011年11月15日,本局制作了衡石工商案处字[2011]第7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告知当事人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长沙新姚路支行缴纳罚款(户名:湖南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汇缴结算户,帐号:4300176506105XXXXXXXX),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进行拍卖、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或向石鼓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