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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航儿童康复中心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行政处罚案

衡阳石鼓党政门户网 2011-12-22 15:41:05

行政执法机关:石鼓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当事人:启航儿童康复中心

一、案件事实
        2011年3月29日,王××两姐妹向石鼓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启航儿童康复中心未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违反了国家劳动法律规定,侵害了她们的正当权益,希望劳动监察部门为她们维权。
        接到投诉后,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指定行政执法人员余××和毛××办理此案。2011年4月2日,行政执法人员到达启航儿童康复中心进行现场调查,调取了启航儿童康复中心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在调查中执法人员了解到启航儿童康复中心是一家专为残疾人服务的机构,营业已有五年时间,单位负责人向执法人员承认了单位的错误并解释其中的原因。启航儿童康复中心开业时与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也为员工缴纳了社会保险,启航儿童康复中心出示了前几年签订的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缴纳凭证。但在2008年10月20日,因为工作人员失误,一名智残儿童在无人带领下离开康复中心,不幸失足掉入河中淹死,康复中心赔款近20万元,此后康复中心生意一落千丈,无法保证中心的正常开支,人员也变得极不稳定,老师陆陆续续离开了康复中心。王某两姐妹是2009年2月份和4月份分别进入康复中心工作的,这两年康复中心能保证正常的工资开支已经很不容易了,社会保险实在无法缴纳,并愿意与王某两姐妹沟通,希望王某两姐妹能够体谅康复中心的难处,一起协商处理好此事。执法人员在征求王某两姐妹的同意下暂时未立案,由双方先行协调处理。
        2011年6月9日,执法人员接到王某的电话,双方未达成协议,希望由劳动保障部门处理,执法人员于2011年6月10号到达启航儿童康复中心,制作了《劳动保障监察询问笔录》,6月13日执法人员向启航儿童康复中心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整改指令书》,指令启航儿童康复中心在限期内进行整改,2011年6月27日,启航儿童康复中心与王某姐妹在执法人员的调解下达成一致协议,6月29日,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完成了该案的调查,形成了调查终结报告,并提出了处理意见,经调查,启航儿童康复中心未签订劳动合同,未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违法事实成立,应当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启航儿童康复中心法人代表孙某放弃了听证权,但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了申辩材料,申辩称启航儿童康复中心存在的困难,没有主观故意,请求不予行政处罚。2011年7月2日,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对该案的事实、理由、依据、办案程序以及处理意见进行了初步审查,并提出了初审意见。2011年7月4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人对该案进行了审查,认为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理由充分、依据准确、程序正当、处理意见适当。

二、法律适用
      《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第九款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招用人员的情况实施监察,重点监察下列行为:……(九)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职业介绍机构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实施监察,重点监察下列行为:……(二)不按国家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违反第六条第九款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启航儿童康复中心未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违反了《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九条第三款,应按照《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二条予以处罚。

三、决定结果
        2011年7月8日,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人决定,对启航儿童康复中心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启航儿童康复中心在协议时间内支付赔偿金4000元;2、对启航儿童康复中心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并处以3000元处罚,启航儿童康复中心应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同时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石劳人社监罚字[2011]B025号)。
        2011年7月11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采取直接送达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启航儿童康复中心,公司法人代表孙某在《送达回执书》上签字确认。

四、说明理由

(一)对证据采信理由的说明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该案的调查取证,符合《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启航儿童康复中心对人社局收集的证据未提出不同意见,这些证据说明启航儿童康复中心拖欠工资行为的事实。
     1、启航儿童康复中心《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到工商局了解的情况,证明法人代表孙某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能力。
     2、对启航儿童康复中心人事负责人于某的《询问笔录》及相应的证明材料,证明投诉人王某两姐妹投诉情况属实,康复中心目前经营上确实相当困难。
(二)对依据选择理由的说明
      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会保险,违反了《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第九款和第九条第二款,应按照《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予以处罚。

(三)对决定裁量理由的说明
        关于启航儿童康复中心为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会保险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的问题,该公司法人代表孙某申辩称情况特殊,并不是有意违法,请求不予行政处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为,依据《行政处罚法》第25条、第26条、第27条的规定,没有主观故意不是不予行政处罚的法定情形,对该公司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根据《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应处以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石鼓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处以1000元---8000元罚款,未缴纳社会保险处以2000元---100000元罚款,但考虑到××康复中心情况特殊,事情发生后,又能主动积极配合执法人员,因此对启航儿童康复中心处以3000元罚款。

五、告知权利
        启航儿童康复中心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照《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区人民政府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责任编辑: admin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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