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信息公开 > 2021石鼓区政务公开工作要点 > 围绕“十四五”深化政务公开 > 民生领域 > 社会保障信息

2021年度石鼓区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工作实施方案

来源: 人社局      发布时间:2021-09-26 16:49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信息化部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的通知》(人社部〔2019〕23号)《关于延续实施部分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措施的通知》(湘人社规〔2021〕13号)文件精神,现就开展2021年度石鼓区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工作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稳岗返还对象

区本级失业保险参保单位(除财政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外)

二、稳岗返还条件

1、截止2020年12月底,在区本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失业保险12个月以上,失业保险信息系统显示不欠费;

2、参保企业2020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6%,对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

 3、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经济组织,裁员率不高于6%。

三、裁员率计算方法

裁员率通过失业保险信息系统自动采集数据进行测算,下列任一计算结果不高于参保单位类型对应裁员率控制标准的均符合发放条件:

①、(2020年1月份失业保险参保总人数 -2020年12月末失业保险参保总人数)/2020年1-12月月平均参保总人数;

②、上年度领取失业金人数/2020年1-12月月平均参保人数,对于用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计算出裁员率低于政策规定控制线的单位,还需要满足上年度参保职工减少人数不超过单位参保职工总数的20%,才可申领稳岗返还。

四、稳岗返还的标准

稳岗返还的具体金额由失业保险信息系统自动采集数据测算,返还标准如下:

1、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2020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以下简称“实缴费”)的30%返还。

2、中小微企业按实缴费的60%返还。

3、对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兼并重组、化解产能过剩、淘汰落后产能企业按实缴费的70%返还。

4、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经济组织按实缴费的30%返还。

五、稳岗返还资金使用范围

稳岗返还资金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稳定就业岗位相关支出。

六、稳岗返还提交资料

本年度失业保险稳岗返还采取后台数据比对方式,不要求参保单位提交申请资料,履行相关程序后直接向符合条件的参保单位精准发放;但实施兼并重组、化解产能过剩、淘汰落后产能三类企业须提供相关职能部门对本企业出具的有效证明,方可按照70%标准发放稳岗返还资金。

七、稳岗返还工作流程

1、在失业保险信息系统“惠企惠民政策管理”-“稳岗返还”-“稳岗返还待申领单位”和“不符合稳岗返还申领条件单位”中导出省厅系统比对的预发放和不符合条件单位名单。

2、将名单中单位逐一录入“稳岗返还登记”栏目,再次对预发放单位进行审核,并核查不符合申领条件的单位原因。

3、其中,被列入生态环境、市场监管部门“黑名单”和司法部门“失信被执行人”的单位,不予享受稳岗返还补贴。

4、将比对审核通过的符合条件的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5、公示结束后,经区人社局、财政局审批后,直接向符合条件的参保单位拨付稳岗返还资金。

6、方案、公示名单与实际发放名单报局基金监督股备案,并主动接受区纪委监委驻单位纪检监察组的监督指导。

政策咨询电话:0734-8177149  0734-8177148

石鼓区人社局基金监督股:0734-8177991

石鼓区纪委驻区委办纪检监察组:0734-8177523

 

 

 

 

 

石鼓区就业服务中心

2021年9月26日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