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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城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070401)号

来源: 区城管局      发布时间:2022-05-11 09:15     

衡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字〔 2022  〕070401

当事人     范盛政         

你(单位)于 2022年4月26日 (时间) 实施了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涉嫌 违反《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本机关  2022   4 26 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2年4月26日,你单位在石鼓区碧桂园十里江湾进行占道促销,未经许可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严重影响行人通行和市容秩序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及经营主体资格

证据二:现场勘验图,证明范盛政擅自占用人行道路

证据三:现场照片,证明范盛政擅自占用人行道路;

证据四:检查笔录,证明范盛政擅自占用人行道路;

证据五:询问笔录,证明范盛政擅自占用人行道路;

2022 4 26 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衡石罚先决字2022070401,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符合《衡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的基准》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限期改正  

罚款人民币陆佰元整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 华融湘江银行(账号:70010201315014238)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石鼓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石鼓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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