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衡 石 罚决字〔2023 〕090701号
当事人: 肖明 。
你(单位)于2023年6月23日实施了未采取密闭措施运送砖渣造成遗撒物料并擅自倾倒砖渣一车的行为,涉嫌 违反《衡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四十八条,本机关于2023年6月23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于2023年6月23日在石鼓区进步村加油站山上,未采取密闭措施运送砖渣造成遗撒物料并擅自倾倒砖渣一车(车辆为:湘D59B26),严重影响了市容环境。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证据二:现场勘验图,证明肖明未采取密闭措施运送砖渣造成遗撒物料并擅自倾倒砖渣一车;
证据三:现场照片,证明肖明未采取密闭措施运送砖渣造成遗撒物料并擅自倾倒砖渣一车;
证据四:检查笔录,证明肖明未采取密闭措施运送砖渣造成遗撒物料并擅自倾倒砖渣一车;
证据五:讯问笔录,证明肖明未采取密闭措施运送砖渣造成遗撒物料并擅自倾倒砖渣一车;
2023年6月26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衡石罚决字2023090701,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 未采取密闭措施运送砖渣造成遗撒物料并擅自倾倒砖渣一车 的行为,违反《衡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符合《衡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的基准》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根据《衡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仟圆整 。
上述罚款,你(单位)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在我局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开户银行:湖南银行衡阳潇湘支行,收款单位:衡阳市石鼓区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70010201315014238),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石鼓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 衡阳铁路运输法院 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石鼓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3年 7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