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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城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 〕090901号

来源: 区城管局      发布时间:2023-09-26 09:07     

衡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字〔2023090901

当事人:     湖南省昌利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你(单位)于2023年9月13日实施了建设施工工地没有实行围挡作业,进出路口和出场车辆没有进行冲洗,涉嫌 违反《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本机关2023913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司于2023年9月13日在中交四航局衡阳市雨污分流项目湘江北路施工路段,建设施工工地没有实行围挡作业,进出路口和出场车辆没有进行冲洗,严重影响了市容环境。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证据二:现场勘验图,证明湖南省昌利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工地没有实行围挡作业,进出路口和出场车辆没有进行冲洗

证据三:现场照片,证明湖南省昌利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工地没有实行围挡作业,进出路口和出场车辆没有进行冲洗

证据四:检查笔录,证明湖南省昌利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工地没有实行围挡作业,进出路口和出场车辆没有进行冲洗

证据五:讯问笔录,证明湖南省昌利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工地没有实行围挡作业,进出路口和出场车辆没有进行冲洗

2023913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衡石决字2023090901,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  建设施工工地没有实行围挡作业,进出路口和出场车辆没有进行冲洗  的行为,违反《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根据《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仟圆整

上述罚款,你(单位)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在我局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开户银行:湖南银行衡阳潇湘支行,收款单位:衡阳市石鼓区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70010201315014238),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石鼓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 衡阳铁路运输法院 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石鼓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3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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