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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城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 〕021001号

来源: 区城管局      发布时间:2023-11-07 10:48     

衡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字〔2023021001

当事人:      衡阳凯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单位)于2023年10月26日实施了 未经许可擅自在城市建筑物上悬挂张贴广告横幅为,涉嫌 违反《衡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本机关20231026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单位于2023年10月26日未经许可擅自在石鼓区莲湖路14号城市建筑物上悬挂张贴广告横幅17条,严重影响城市市容。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的身份及经营主体资格;

证据现场勘验图,证明衡阳凯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石鼓区莲湖路14号城市建筑物上悬挂张贴广告横幅17条;

证据现场照片,证明衡阳凯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石鼓区莲湖路14号城市建筑物上悬挂张贴广告横幅17条;

证据检查笔录,证明衡阳凯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石鼓区莲湖路14号城市建筑物上悬挂张贴广告横幅17条;

证据询问笔录,证明衡阳凯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石鼓区莲湖路14号城市建筑物上悬挂张贴广告横幅17条;

20231026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衡石决字2023021001,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未经许可擅自在城市建筑物上悬挂张贴广告横幅的行为,违反《衡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衡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乱喷涂、刻画、张贴广告及宣传品的,责令清理,每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造成设施损坏的,责令赔偿损失。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叁仟肆佰元整。                                  

上述罚款,你(单位)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在我局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开户银行:湖南银行衡阳潇湘支行,收款单位:衡阳市石鼓区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70010201315014238),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石鼓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  衡阳铁路运输法院   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石鼓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3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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