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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城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 〕091101号

来源: 区城管局      发布时间:2023-12-04 08:23     

衡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字〔2023091101

当事人:     衡阳市祥业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你(单位)于2023年11月21日实施了在石鼓区北城明珠二期装饰装修工地施工期间没有降尘措施,造成了扬尘污染,涉嫌 违反《衡阳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三款,本机关20231121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司于2023年11月21日在石鼓区北城明珠二期装饰装修工地施工期间没有降尘措施,造成了扬尘污染的严重影响了市容环境。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及经营主体资格;

证据二:现场勘验图,证明衡阳市祥业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在石鼓区北城明珠二期装饰装修工地施工期间没有降尘措施,造成了扬尘污染;

证据三:现场照片,证明衡阳市祥业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在石鼓区北城明珠二期装饰装修工地施工期间没有降尘措施,造成了扬尘污染;

证据四:检查笔录,证明衡阳市祥业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在石鼓区北城明珠二期装饰装修工地施工期间没有降尘措施,造成了扬尘污染;

证据五:讯问笔录,证明衡阳市祥业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在石鼓区北城明珠二期装饰装修工地施工期间没有降尘措施,造成了扬尘污染;

20231121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衡石决字2023091101,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 在石鼓区北城明珠二期装饰装修工地施工期间没有降尘措施,造成了扬尘污染 的行为,违反《衡阳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衡阳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圆整

上述罚款,你(单位)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在我局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开户银行:湖南银行衡阳潇湘支行,收款单位:衡阳市石鼓区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70010201315014238),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石鼓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 衡阳铁路运输法院 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石鼓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3年  11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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