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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城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 〕070703号

来源: 区城管局      发布时间:2024-07-22 11:42     

衡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罚决字〔2024070703

当事人:     蒋飞燕            

你(单位)于2024年7月8日实施了 擅自在公共场地占道经营的行为,涉嫌 违反《衡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本机关于2024年7月8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4年7月8日,你在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蔡伦大道99号石鼓法治文化主题广场未经许可在公共场地占道经营,严重影响行人通行和市容秩序。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照片,证明 蒋飞燕身份证明

证据二:现场勘验图,证明蒋飞燕擅自在公共场地占道经营

证据现场照片  ,证明蒋飞燕擅自在公共场地占道经营

证据现场照片  ,证明蒋飞燕擅自在公共场地占道经营

证据检查笔录  ,证明蒋飞燕擅自在公共场地占道经营

证据询问笔录  ,证明蒋飞燕擅自在公共场地占道经营

2024年7月8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衡石罚决字2024070703,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 擅自在公共场地占道经营的行为,违反《衡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款的规定,根据《衡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第二款规定擅自从事摆摊设点、兜售物品、招工揽活等经营活动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佰圆

上述罚款,你(单位)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在我局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开户银行:湖南银行衡阳潇湘支行,收款单位:衡阳市石鼓区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70010201315014238),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石鼓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  衡阳铁路运输法院   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石鼓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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