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衡 石 罚决字〔2024〕021101号
当事人: 洪宁 。
你(单位)于2024年11月6日实施了 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行为,涉嫌 违反《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本机关于2024年11月6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于2024年11月6日在石鼓区环城北路23号门面外进行门头装修,未经许可占用行人通道,严重影响行人通行和市容秩序。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证据二:现场勘验图,证明洪宁门头装修,未经许可擅自占用行人通道;
证据三:现场照片,证明洪宁门头装修,未经许可擅自占用行人通道;
证据四:检查笔录,证明洪宁门头装修,未经许可擅自占用行人通道;
证据五:讯问笔录,证明洪宁门头装修,未经许可擅自占用行人通道;
2024年11月6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衡石罚决字2024021101,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行为,违反《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符合《衡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的基准》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
上述罚款,你(单位)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在我局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开户银行:湖南银行衡阳潇湘支行,收款单位:衡阳市石鼓区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70010201315014238),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石鼓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 衡阳铁路运输法院 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石鼓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