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衡 石 罚决字〔2024 〕071201号
当事人: 余鑫 。
你(单位)于2024年12月8日实施了 擅自在临街店铺占道作业的行为,涉嫌 违反《衡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本机关于2024年12月10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4年12月8日,你在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角山镇碧桂园十里江湾嘉誉未经许可在临街店铺占道作业,严重影响行人通行和市容秩序。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照片,证明 余鑫身份证明 ;
证据二:现场勘验图,证明余鑫擅自在临街店铺占道作业;
证据三:现场照片 ,证明余鑫擅自在临街店铺占道作业;
证据四:现场照片 ,证明余鑫擅自在临街店铺占道作业;
证据五:检查笔录 ,证明余鑫擅自在临街店铺占道作业;
证据六:询问笔录 ,证明余鑫擅自在临街店铺占道作业;
2024年12月10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衡石罚决字2024071201,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 擅自在临街店铺占道作业的行为,违反《衡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根据《衡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在店外经营、作业、堆物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
上述罚款,你(单位)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在我局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开户银行:湖南银行衡阳潇湘支行,收款单位:衡阳市石鼓区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70010201315014238),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石鼓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 衡阳铁路运输法院 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石鼓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