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衡 石 罚决字〔2025 〕090701号
当事人: 周道宏
你(单位)于2025年07月03日实施了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行为,涉嫌 违反《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三款,本机关于2025年07月03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周道宏于2025年07月03日在蒸湘北路的和顺花苑内,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证据二:现场勘验图,证明周道宏于2025年07月03日在蒸湘北路的和顺花苑内,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证据三:现场照片,证明周道宏于2025年07月03日在蒸湘北路的和顺花苑内,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证据四:检查笔录,证明周道宏于2025年07月03日在蒸湘北路的和顺花苑内,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证据五:讯问笔录,证明周道宏于2025年07月03日在蒸湘北路的和顺花苑内,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2025年07月03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衡石罚决字2025090701,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在蒸湘北路的和顺花苑内,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的行为,违反《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玖佰圆整 。
上述罚款,你(单位)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在我局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开户银行:湖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潇湘支行,收款单位:石鼓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70010201315014238),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石鼓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 衡阳铁路运输法院 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石鼓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5年 07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