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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城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 〕090702号

来源: 区城管局      发布时间:2025-07-29 15:44     

衡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字〔2025090702

当事人:     杨璨              

你(单位)于20250715实施了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涉嫌 违反《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三款,本机关20250715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杨璨于20250715后街路的五一小区内,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证据二:现场勘验图,证明杨璨于20250715后街路的五一小区内,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证据三:现场照片,证明杨璨于20250715后街路的五一小区内,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证据四:检查笔录,证明杨璨于20250715后街路的五一小区内,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证据五:讯问笔录,证明杨璨于20250715后街路的五一小区内,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20250715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衡石决字2025090702,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后街路的五一小区内,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的行为,违反《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玖佰圆

上述罚款,你(单位)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在我局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开户银行:湖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潇湘支行,收款单位:石鼓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70010201315014238),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石鼓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 衡阳铁路运输法院 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石鼓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5年  07 月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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