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衡 石 罚决字〔 2025 〕080801号
当事人:衡阳市起财渣土运输有限公司
你(单位)于2025年8月25日实施了 擅自倾倒建筑垃圾的行为,涉嫌 违反《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本机关于2025年8月25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5年8月25日,石鼓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公共秩序中队接到举报,石鼓区五一路中心城区蒸水以北区域排水防涝设施建设项目工地在角山镇杨岭村湾塘组随意倾倒建筑垃圾,严重影响了市容环境。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证明当事人的身份的身份及经营主体资格;
证据二:当事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一份和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
件一份,证明授权委托人的身份;
证据三:现场照片,证明衡阳市起财渣土运输有限公司破坏市容
环境现状情况;
证据四:讯问笔录,证明是衡阳市起财渣土运输有限公司在角山镇倾倒建筑垃圾;
证据五:勘验笔录,证明衡阳市起财渣土运输有限公司存在倾倒建筑垃圾的行为;
2025年8月26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衡石罚决字2025080801,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擅自倾倒建筑垃圾的行为,违反《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你单位倾倒建筑垃圾数量不多,尚能改正,情节轻微,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5000元。
你单位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在我局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开户银行:湖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潇湘支行,收款单位:石鼓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70010201315014238),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石鼓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 衡阳铁路运输 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石鼓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5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