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鼓区治理车辆超限超载
工作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以下简称治超工作),落实各有关部门单位在治超工作中的责任,依据《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管辖范围内的治超工作责任追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责任追究,是指通过对车辆非法超限超载行为涉及的流动稽查队、货物装载源头、车辆生产企业、车辆改装企业和车辆维修场所等单位的过错责任进行倒查和对治超工作进行综合考核,追究不履行、不完全履行和不正确履行治超工作职责的单位、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和各治超部门单位相关直接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四条 治超工作责任追究应当遵循分级负责、实事求是、有责必究、促进工作的原则,按照"谁管辖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许可谁负责"的规定进行责任划分和责任追究。
第五条 责任追究的对象包括:
(一)有关治超职能部门及其负责人;
(二)承担治超工作职责或干扰、 阻碍治超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 ;
(三)货物装载源头、车辆生产企业、车辆改装企业和车辆维修场所等单位的负责人。
第六条 有关职能部门单位、各街道、村(社区)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配合治超工作责任追究。
第七条 承担治超职责的部门和单位对查获的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应即时抄报市相关职能部门,由相关职能部门协助治超办倒查非法超限超载车辆所属单位或者个人、途经站点、货物装载源头、车辆非法改装场所等涉及的单位和个人的过错责任,收集相关证据,形成调查核实报告。责任倒查调查核实工作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案情复杂的,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可延长5个工作日。
本办法自2022年5月6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