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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人社局】针对《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

来源: 石鼓区人社局      发布时间:2020-03-17 08:03     

问:阶段性减免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是如何落实的?

答:从2020年2月起至6月,免征全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不予减免。以单位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执行。2、 从2020年2月起至4月,减半征收全省大型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不予减免。机关事业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参照执行。


问:减免企业类型如何认定及如何办理减免程序?

答:由统计部门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区分大、中、小、微型企业后直接办理,无需审批。统计部门一时无法划分清楚的,暂按中小微型企业对待,待确认后再据实调整。


问:哪些企业可以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为多久?

答:受疫情影响,申请缓缴前连续3个月累计亏损的企业,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已停保的企业或完全停产的企业,不再办理社会保险费缓缴手续。


问:企业如何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

答:企业向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申报审批表》、累计亏损月份财务报表以及与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签订的缓缴协议。


问:企业(单位)已缴纳了减免期间应减免的社会保险费的,多缴的部分如何处理?

答:多缴的部分可以抵缴下期应缴的社会保险费。


问:其他需要注意的事项有哪些?

答:减免、缓缴社会保险费期间,企业(单位)应按规定如实申报参保人员的缴费基数,确保参保人员的各项社会保险权益不受影响。企业(单位)要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社保经办机构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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