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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人社局】《石鼓区社会保险补贴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来源: 区人社局      发布时间:2022-06-30 18:06     

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的对象、补助标准、补贴期限各是什么?

1、补贴对象

(一)企业(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或安排就业困难人员的

(二)小微企业招用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且依法履行了社会保险费缴纳义务,并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

(三)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社会保险、且履行了社会保险费缴纳义务的;

(四)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社会保险、且履行了社会保险费缴纳义务的。

2、补助标准

(一)对企业(单位)和公益性岗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小微企业招用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进行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部分。未缴齐上述三种社会保险费的不予补贴。

(二)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计算方式为: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按上年度我省全口径社会平均工资的60%执行,费率按实际缴纳社会保险的费率执行。

(三)符合条件的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社会保险补贴按前款非“4050”人员标准执行。

3、补贴期限

(一)企业(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最长不超过3年;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间不早于初次申报时间一年,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后不再申报本补贴。现结合我区实际,自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之日起计算,对于距法定退休时间不足5年的,暂不延长享受至法定退休时间;提前退休的,以实际退休时间作为享受补贴截止时间,补贴起始时间不能追溯至初次核定享受政策之前;延迟退休的,以法定退休时间作为享受补贴截止时间,延迟退休期间不再继续享受补贴.

(二)企业(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的,同一时间、同一对象只能享受企业吸纳社会保险补贴或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之中的一种,不能同时享受.

(三)小微企业招用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给予最长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对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进行灵活就业登记的,给予最长不超过2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原文链接:http://www.hysgq.gov.cn/xxgk/bmxxgk/qzfbm/rlzyhshbzj/zcwjjjd/20221203/i287017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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