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四十八条规定,我局对《石鼓区进一步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进行了合法性审查。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审查经过
收到《实施方案》后,我局立即安排人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压缩企业开办时间的意见》(国办发〔2018〕32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进一步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8〕46号)和《衡阳市进一步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对《实施方案》进行了合法性审查。
二、审查意见
《实施方案》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压缩企业开办时间的意见》(国办发〔2018〕32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进一步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8〕46号)和《衡阳市进一步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实施方案》,并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的。文件制定的主体、权限符合《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文件内容基本符合上述文件的相关规定,未新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提出以下建议:《实施方案》中涉及各成员单位的相关职责,建议征求相关部门的书面意见,并根据意见进行修改完善。
三、登记编号
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我局已对《石鼓区进一步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依法登记,登记号待通知后我局即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