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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司法局】 关于对《石鼓区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办法》的审查意见

来源:      发布时间:2019-09-30 00:00     

 

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四十八条规定,我局对《石鼓区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进行了合法性审查。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审查经过      

收到《实施办法》后,我局即安排人员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20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823号)、《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衡政发〔20199号)等相关规定对文件进行了合法性审查。

二、合法性情况

《实施办法》是为全面贯彻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的。文件制定的主体、权限符合《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文件内容基本符合《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20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823号)的相关规定,未新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提出以下建议:

1、根据市级文件的要求,建议把《实施办法》第四部分“工作流程”中的第(一)点“申请”的“监护人可委托他人、社会组织、代为申请”修改为“监护人可委托他人、社会组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等代为申请”。

2建议在《实施办法》第四部分“工作流程”中的第(三)点“救助”的最后增加以下内容“残疾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06岁残疾儿童需要康复的,由残疾儿童福利机构集中养育康复,按每人每年6000元的标准予以救助。如福利机构不具备康复条件的,可按程序转介至定点康复机构,由定点康复机构派专业康复人员到福利机构提供康复服务”。

3根据市级文件 “市残联负责城区内定点康复机构和市项目的评估工作,各县市残联负责各自辖区内定点康复机构的评估工作” 的要求,城区内定点康复机构的评估工作由市残联负责,并非区残联负责,建议删除《实施办法》第四部分“工作流程”的第(四)点“效果评估”中的“区残联负责辖区内定点康复机构的评估工作”内容。

4、建议把《实施办法》第六部分“经费保障”的第2点中的“每月发放300元的交通生活补贴”修改为“每月发放300元的交通生活补贴(直接发放给监护人)”。

5、《实施办法》中涉及各单位的相关职责,建议征求相关部门的书面意见,并根据意见进行修改完善。

三、登记编号

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我局已对石鼓区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办法》依法登记,登记号待通知后我局即编制。

 

 

 

                                石鼓区司法局

                                            2019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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