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鼓区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石府复不受字[2021]2号
申请人:段某1,男。
申请人:段某2,男。
被申请人:某行政机关。
申请人段某1、段某2对被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为不服,于2021年4月8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认为:石鼓区XX号为石鼓区其他行政机关的地点,不是被申请人的地点。因申请人可能错列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主体或地点,所以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没有得到回复。另,被申请人不是石鼓区行政事业单位,故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的被申请人不符合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