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石府复决字〔2021〕17号
申请人:胡某,女。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某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唐某,该办事处主任。
申请人对与被申请人于2021年11月16日签订的《长江经济带衡阳市虎形山片区绿色发展建设项目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不服,于2021年12月13日向本府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府复议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1、依法撤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下属临时机构某办事处虎形山片区项目指挥部于2021年11月16日签订的《长江经济带衡阳虎形山片区绿色发展建设项目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2、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重新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并在给与房屋补偿及青苗补偿70141元的基础上,给与申请人自愿退出宅基地的补偿费747950元。
申请人称: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及项目指挥部于2021年11月16日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内容明显不当。2、被申请人拆迁安置补偿程序违法。3、《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非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依法撤销。
为支持其复议请求,申请人提供了相关证据,具体为:1、申请人户口登记信息;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3、长江经济带衡阳虎形山片区绿色发展建设项目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4、某街道虎形山片区项目拟拆迁房屋基本情况公示表;5、某街道朝阳村宅基地及房屋调查结果及拟确权登记内容的公示;6、违法建设限期拆除告知书。
被申请人称:根据原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于2017年9月13日《对<交通运输部关于政府特许经营协议等引起的行政协议争议是否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的函>的复函》(国法秘复函[2017]866号)规定,政府特许经营协议等协议争议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申请人复议请求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属于行政协议,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的房屋为钢棚,位于某街道某村。2021年11月16日,申请人与某办事处虎形山片区项目指挥部签订《长江经济带衡阳市虎形山片区绿色发展建设项目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申请人对上述协议不服于2021年12月13日向本府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查明的事实,有申请人、被申请人向本府复议机关提供的证据在卷佐证,可以认定。
本府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之规定,结合原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交通运输部关于政府特许经营协议等引起的行政协议争议是否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的函》的复函(国法秘复函[2017]866号)"政府特许经营协议等协议争议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行政复议受理范围"之规定精神,行政复议受案范围针对的是具体行政行为,不包括行政协议争议,故行政协议争议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本案中,申请人不服与被申请人签订的《长江经济带衡阳市虎形山片区绿色发展建设项目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请求撤销及重新签订该协议,属于行政协议争议,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综上所述,申请人申请复议的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府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