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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鼓区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石府复不受字〔2022〕8号

来源: 石鼓区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2-06-01 11:23     

石鼓区人民政府

石鼓区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石府复不受字〔2022〕8号


申请人:赵某。

被申请人:某行政机关。

法定代表人:罗某,该局局长。

申请人赵某认为被申请人就其投诉举报未在法定时限内进行调解行为违法,并不服该行为,向本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府于2022年5月18日收到该复议申请。经审查,申请人于2021年11月1日向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投诉,被申请人收到投诉后于2021年11月4日告知受理,并于2021年11月24日告知结案,结案理由为"不在我局辖区范围"。本府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投诉由被投诉人实际经营地或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对平台内经营者的投诉,由其实际经营地或者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第十五条第(一)项"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一)投诉事项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或者本行政机关不具有处理权限的"及第十六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经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同意,采用调解的方式处理投诉,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之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投诉案件先区分有无管辖权限,再针对有管辖的投诉案件,经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同意后采用调解方式处理投诉,且未规定调解的法定期限;针对未有管辖权的投诉案件,既未规定需要采用调解方式处理投诉,也未规定采取调解方式的法定期限。结合本案,被申请人就投诉案件明确告知申请人,不属于被申请人的辖区范围,被申请人就不属于其辖区范围的投诉案件没有进行调解的法定职责,也没有就投诉案件于法定时限进行调解的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六)项之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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