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鼓区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石府复不受字〔2022〕10号
申请人:徐某,男。
被申请人:某行政机关。
法定代表人:贺某,该局局长。
申请人徐某认为被申请人就其投诉举报未在法定期限内受理及告知受理,并不服该行为,向本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府于2022年6月2日收到该复议申请。经审查,本府认为申请人徐某的复议请求不明确,于同年6月6日通知申请人徐某补正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徐某收到补正通知后于同年6月9日提交《补正情况说明》,本府于同年6月22日收到该说明。经审查,申请人徐某2022年5月7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信,被申请人于同年5月12日收到并于同年5月19日作出《关于某家居专营店在互联网"某多多"的购物平台涉嫌违反<广告法>等有关问题的回复》。本府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之规定,结合本案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就申请人徐某的投诉举报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的《关于某家居专营店在互联网"某多多"的购物平台涉嫌违反<广告法>等有关问题的回复》,及该回复内容的第4点"当事人在自家网页上使用了‘可吞咽食品级’广告词语,涉嫌违法......我局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内容,被申请人已就申请人徐某的投诉举报事项,对申请人进行了符合法定期限的回复。虽该回复未直接告知受理,但"不予处罚"的结果属于明确的受理结果告知。故被申请人已就申请人徐某的投诉举报进行了受理及受理结果告知,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了告知的法定职责。申请人徐某的复议请求涉及的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受理及告知受理的行为不存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