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鼓区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石府复不受字〔2022〕14号
申请人:张某,男。
被申请人:某行政机关。
法定代表人:贺某,该局局长。
申请人张某认为被申请人就其投诉举报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立案,并不服该行为,向本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府于2022年6月30日收到该复议申请,并于7月4日通知申请人补正"被举报行为对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或影响等证据材料",同月15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补正回复》。经审查,申请人同时提交了其他5份涉及不同商品且复议请求一致的复议申请书,且在通知补正复议申请材料时未提供其受被举报行为侵害的事实证据,并结合中国裁判文书网查找的相关申请人案例,故本府认为申请人在一个片区的多家商店购买食品,不是为了生活需要,已经涉及多次打假行为,申请人不是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申请复议,申请人与申请的就其投诉举报作出的是否立案行为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的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