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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鼓区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石府复不受字〔2022〕20号

来源: 石鼓区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2-08-12 16:19     

石鼓区人民政府

石鼓区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石府复不受字〔2022〕20号


申请人:朱某,男。

被申请人:某行政机关。

法定代表人:贺某,该局局长。

申请人朱某认为被申请人就其投诉举报未依法立案,并不服该行为,向本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府复议机构于2022年8月8日收到该复议申请,经审查,申请人先后提交了3份涉及不同商品且复议请求一致的复议申请书,且未提供其受被举报行为侵害的事实证据,故本府认为申请人在一个片区的多家网店购买食品,不是为了生活需要,已经涉及多次打假行为,申请人不是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申请复议,申请人与申请的就其投诉举报作出的不予立案行为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的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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