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鼓区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石府复不受字〔2022〕21号
申请人:徐某,男。
被申请人:某行政机关。
法定代表人:贺某,该局局长。
申请人徐某认为被申请人就其投诉举报未在法定期限内组织调解,并不服该行为,向本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府于2022年8月8日收到该复议申请。经审查,本府认为申请人徐某的复议请求不明确,于当日通知申请人徐某补正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徐某收到补正通知后于同年8月11日提交补正申请,本府于同年8月22日收到该补正申请。本府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就投诉在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同意采用调解的方式下依法组织。也就是说调解是被申请人作出投诉举报处理决定的一个组成环节,不是独立的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另根据《关于某家居专营店在互联网"拼多多"的购物平台涉嫌违反<广告法>等有关问题的回复》,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徐某的投诉举报后已作出了处理决定。故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组织调解行为违法及责令依法组织调解,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