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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鼓区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石府复不受字〔2022〕22号

来源: 石鼓区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2-08-31 16:39     

石鼓区人民政府

石鼓区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石府复不受字〔2022〕22号


申请人:王某,男。

被申请人:某行政机关。

法定代表人:贺某,该局局长。

申请人王某认为被申请人就其投诉举报未在法定期限内回复,并不服该行为,向本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府复议机构于2022年8月24日收到该复议申请。经审查,申请人于2022年4月10日向被申请人投诉,并以挂号信方式邮寄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于同年同月13日签收该挂号信。本府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之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就有处理权限的投诉具有进行回复的法定职责,该职责的履行期限是自收到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回复。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未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依照下列规定计算:(一)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之规定,对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不服,申请人应在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结合本案,邮寄挂号信显示被申请人就申请人的投诉已于2022年4月13日签收,而申请人于2022年8月6日申请行政复议,已超过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的法定行政复议申请期限。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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