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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鼓区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石府复不受字〔2022〕23号

来源: 石鼓区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2-08-31 16:40     

石鼓区人民政府

石鼓区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石府复不受字〔2022〕23


申请人:韦某,男。

被申请人:某行政机关。

法定代表人:贺某,该局局长。

申请人韦某不服被申请人就其投诉举报作出的不予立案行为,向本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府复议机构于2022年8月24日收到该复议申请。经审查,申请人同时提交了其他5份复议请求一致的复议申请书,涉及的商品系同一天购买且为同一品类,故本府认为申请人在一个片区多家电商同时间的购买同一类商品,且均在12315平台进行投诉,该购买行为不是为了生活需要,已经涉及多次打假行为,申请人不是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申请复议,申请人与申请的就其投诉举报作出不予立案行为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的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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