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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鼓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石府复决字〔2023〕10号

来源: 石鼓区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3-07-28 17:16     

行政复议决定书

石府复决字202310


申请人:王某,男。

被申请人:某行政机关。

法定代表人:贺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范某,男,该局工作人员,一般授权。

委托代理人:邹某,男,该局工作人员,一般授权。

申请人王某对被申请人就其投诉举报作出不予立案行为不服,向本申请行政复议,本府复议机构于5月8日收到申请人王某的行政复议申请,于5月9日通知申请人补正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于5月16日提交补正材料,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行为;2.责令被申请人限期重新处理。

申请人其于2023年3月25日在抖音电商平台购买了一次性家用纸杯,发现该商品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GB/T27590规定的不能在杯口15mm内印有图案,并认为商家销售不合格产品。遂于2023年4月11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进行举报,同年4月18日收到被申请人就举报回复不予立案。其认为被申请人在处理举报期间,未向其询问真实情况,违反了《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故申请行政复议

为支持其复议请求,申请人提供了相关证据,具体为产品的外包装图片;交易详情;营业执照;支付凭证;全国12315举报的反馈图;举报行为对我合法权益造成的影响。

被申请人称:1.举报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举报所购商品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GB/T27590,根据国家质量管理体系标准规定GB代表国家标准,需要强制执行。GB/T是推荐性国家标准,是通过经济手段或市场调节自愿采用的国家标准。而被举报人销售的一次性纸杯商品都有GB/T27590国家强制标准,且现场查证无举报人购买的商品类型,因此无法证实被举报人存在违法行为。2.被申请人对被举报商家进行调查时,被举报商家称其已联系过举报人,举报人要求其赔偿300元。被申请人的工作人员现场电话联系申请人,申请人要求赔偿300元。同时根据全国12315平台大数据跟踪查询,申请人在该平台投诉达17起,市政府12345热线、信访等举报10起,申请人有涉嫌不是为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明显是以牟利为目的。故2023年4月18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已责令商家整改下架"的告知内容,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依法本府复议机提供了相关证据,具体包括:1.全国12315投诉举报平台不予立案告知截图、湖南市场监督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2.被申请人不予立案审批表;3.现场笔录、调查笔录;4.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5.场照片复印件;6.检测报告、资质;7.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投诉举报次数截图。

经审理查明2023年3月25日,王某在抖音平台某百货店经营的"某优选"处购买了一次性纸杯。申请人王某自称王晨是其网名,并认为其购买纸杯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GB/T27590规定的不能在杯口15mm内印有图案,商家存在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遂于同年4月11日在全国12315平台进行投诉举报。之后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对某百货店依法进行现场调查,并制作了《现场笔录》、《调查笔录》。根据执法结果,被申请人被申请人经审批于同年4月18日对申请人王某的投诉举报在全国12315平台回复"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已责令商家整改下架"。申请人王某收到回复后,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行为,遂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查明的事实,有申请人、被申请人向本府提供的证据在卷佐证,可以认定。

本府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应当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对利害关系的理解就是申请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必须是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提出。本案中,申请人王某提交所购一次性纸杯的交易详情显示收货人信息为"王晨",申请人自称"王晨"为其网名但并未提供证据证实,而被申请人及被投诉举报人在处理投诉举报时并未核实该信息,故"王晨"就是申请人王某本人,本府不予支持。且即使不考虑此点,申请人王某在复议申请时仅提供了一张一个一次性纸杯图片,未提供纸杯外包装图片及纸杯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证据。同时在补正复议申请时提交《举报行为对我合法权益造成的影响》,称举报行为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给予相应补偿,以及被投诉举报商家、被申请人均称申请人王某投诉举报是为了要求赔偿300元。再加上申请人王某在全国12315平台的多次投诉举报行为,故申请人王某的投诉举报并非是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申请复议,其与申请的不予立案行为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的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项之规定,本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王某的复议申请

申请人王某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7月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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