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石府复终字〔2023〕14号
申请人:丁某,女。
被申请人:某行政机关。
法定代表人:贺某,该局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就投诉举报作出的不予立案行为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向本府申请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复议机关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3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