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信息公开 > 部门信息公开 > 区政府部门 > 司法局 > 政策文件

石鼓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石府复决字〔2023〕16号

来源: 石鼓区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3-08-31 17:22     

行政复议决定书

石府复决字202316


申请人:陈某,男。

被申请人:某行政机关。

法定代表人:贺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邓某,男,该局工作人员,一般授权。

委托代理人:邹某,男,该局工作人员,一般授权。

申请人陈某对被申请人就其投诉举报作出的结案反馈行为不服,6月27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结案反馈;2.责令被申请人依法重新处理。

申请人其于2023年6月10日在被申请人辖区购得漏气变质酒鬼肉干,并认为商家销售的产品可能性存在违反《食品安全法》,遂通过全国12315平台进行投诉。被申请人于同年6月20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您反映的问题符合受理条件,我局予以受理"。同日被申请人又告知申请人结案反馈结果为"6月12日,我局工作人员到该店现场进行检查,该店手续齐全,在货架上未发现漏气变质的食品。15:44分,我局工作人员将情况反馈给消费者,消费者无法提供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其投诉的内容。故此次协调失败。"其认为该结案反馈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有关终止调解的情形,存在擅自启动调解程序、侵犯其知情权等情形,故申请行政复议

为支持其复议请求,申请人提供了相关证据,具体为付款账单截图;产品漏气变质的外包装图片;全国12315平台投诉单;视频光盘

被申请人称:其接到申请人通过12315平台提交的投诉后,于2023年6月12日到店现场进行检查,被投诉人的各项手续齐全,货架上未发现有漏气变质的食品,现场无申请人购买的漏气变质食品,同时被投诉人进货时查验了供货方的资质和产品检测报告,因此无法证实被投诉人存在违法行为,且被投诉人明确表示拒绝调解。同日15时44份,又将情况反馈给申请人,申请人无法提供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其投诉内容。另,根据全国12315平台大数据跟踪显示,申请人在该平台投诉达8起,举报3起,申请人有涉嫌不是为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申请人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的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行为明显是以牟利为目的。故,被申请人已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了相关职责,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依法本府复议机提供了相关证据,具体包括:1.现场笔录;2.询问笔录;3.被投诉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及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4.产品送货单、货架陈列商品照片;5.供货单位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6.产品生产商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7.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出厂检验报告复印件;8.湖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9.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投诉举报次数截图。

经审理查明2023年6月10日,申请人陈某在某网吧购买了三包酒鬼肉干、一个蛋皮吐司面包、一瓶百岁山矿泉水,共计16元。回家后发现其中一包酒鬼肉干有漏气变质问题,与其余两包形成鲜明对比,并认为商家销售违反《食品安全法》的食品,遂于同年6月11日在全国12315平台进行投诉。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的投诉单后,于同年6月12日对某网吧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制作了《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并查验了送货单、产品的出厂检验报告、供货单位及生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等。之后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将执法情况反馈给消费者,并要求消费者提供完整证据链证明其购买漏气变质的酒鬼肉干为该网吧所销售。因申请人陈某未提供完整的证据链条,被申请人被申请人遂对申请人陈某的投诉在全国12315平台回复"6月12日,我局工作人员到该店现场进行检查,该店手续齐全,在货架上未发现漏气变质的食品。15:44分,我局工作人员将情况反馈给消费者,消费者无法提供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其投诉的内容。故此次协调失败。"申请人陈某收到该反馈回复后,不服该内容,遂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查明的事实,有申请人、被申请人向本府提供的证据在卷佐证,可以认定。

本府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六条之规定,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应当是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本案中,申请人陈某提供视频证明其在某网吧购买了酒鬼肉干食品,但自称回家之后发现漏气变质,并未证明该漏气变质的酒鬼肉干食品就是从某网吧购得的,故申请人陈某无证据证明其投诉的事项对其自身权益产生实际影响,其与不服的结案反馈内容无利害关系,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

另,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七条、第十四条及第三十一条之规定,每个消费者都有向行政机关投诉举报违法行为的权利,接到投诉举报且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本案中,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的投诉后依职权进行受理审查,并对被投诉人进行现场检查且及时将结案结果反馈告知申请人,已经履行了自己的职责,符合法律规定被申请人的结案反馈称"协调失败",是在调解一方不愿意参加调解或不接受调解方案的情形下被申请人作为居中调解第三方所得出的调解不成功的结果,但该调解行为或结果均不是行政行为,申请人对调解行为不服无权申请复议。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项之规定,本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陈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陈某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8月21日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