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名称:石鼓区审计局
负责人:姚礼来
办公地址:衡阳市石鼓区石鼓路66号6楼
办公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夏季);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冬季),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邮编:421001
联系方式:0734-8177212
石鼓区审计局主要职责是:
(一)主管全区审计工作。负责对全区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维护全区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全区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二)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审计业务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区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和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以及年度审计计划;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做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三)向区委审计委员会提出年度区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报告。向区人民政府提出年度区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区人民政府委托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区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向区委、区政府和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四)负责对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等政策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进行审计,实现审计监督全覆盖;向区人民政府报告和向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提出制定和完善有关政策法规、宏观调控措施以及管理体制、机制建设的建议。
(五)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
1、区本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
2、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
3、区直各部门、事业单位及其下属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
4、区属国有企业和融资平台、区属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
5、区人民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区人民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6、区人民政府投资和以区人民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工程竣工决算。
7、区人民政府接收的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以及赠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8、负责重大项目稽查职责,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监督检查职责,相关部门的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职责。
9、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区审计局审计的其他事项。
(六)按规定对区管党政领导干部及依法属于区审计局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指导全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七)负责区属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的审计监督,并参与工程项目建设招投标的事前监督,负责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财务收支的审计监督;组织建设项目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指导全区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业务。
(八)组织实施对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或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九)负责审计署、省审计厅、市审计局授权的审计项目和专项审计调查项目的组织实施。
(十)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区人民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十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的内部审计业务进行指导和监督,对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进行检查。
(十二)指导和推广信息技术在全区审计系统的应用,负责审计信息化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组织区审计机关实施管理系统和现场审计系统的建设;组织审计专业培训。
(十三)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石鼓区审计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处理机关日常政务,负责有关报告、文件以及审计机关管理制度的起草、修订和监督落实工作;负责审计委员会、局务会、局长办公会的会务、记录和有关会议纪要的整理工作,负责衔接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各项工作;编制审计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负责审计统计工作;编写《大事记》;负责局机关的后勤服务保障工作,管理机关办公设备、公用物品;负责机关内安全、环境卫生的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的财务和对外来人员的安排接待工作;负责干部学习、教育、培训、专业技术职称考评等工作;负责局机关目标管理考核和全市审计系统目标管理考核的准备迎检工作;负责法制工作,办理区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行政法规、规章草案征求意见方面的工作,办理审计行政应诉;办复区人大代表关于审计工作方面的建议、批评、意见和区政协委员的提案。
(二)审计查证室。负责对区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及其他财政收支、非税资金和税收征管情况的审计;负责对镇政府、街道、区直各机关、部门(含直属单位)的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负责对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社会募集资金进行审计监督;负责审计由区政府主管部门管理的和由社会团体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环境保护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农林水利、农业开发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负责审计镇政府和街道管理的农林水利、农业开发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按照上级审计机关的授权,完成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和赠款项目的财务收支审计任务;组织实施各种特定、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完成上级审计机关委托或授权的审计任务;负责计算机审计网络管理、使用维护、资料的收集归档;负责对审计业务质量的控制与管理;组织对审计业务质量的监督检查,审核各审计项目的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书、审计处罚决定书、审计建议书;负责对已下审计决定的应收款项的催收入库,以及其他审计决定事项的督查落实。
(三)经济责任审计室。依据有关规定负责对区直各部门、区属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负责对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参与市局统一安排的市管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起草全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情况综合报告;组织开展区管领导干部自然资源离任审计以及自然资源管理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修复情况审计;指导全区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业务;指导和监督全区内部审计工作,制定内部审计发展规划,研究内部审计发展中出现的问题,并提出解决的意见,组织内部审计人员业务的培训、考试、考核、评比和参与相关的学术交流,为内部审计人员提供业务咨询。
(四)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室。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负责对区政府及区直各机关、部门(含下属单位)基本建设项目的财务收支、概预算执行、竣工决算以及资金来源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参与工程项目建设的招、投标的事前监督;负责征地拆迁资金跟踪审计;组织开展相关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审计;负责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室的日常工作;指导全区职责范围内审计业务,尤其是区政府以投(融)资为主的固定资产投资财务审计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