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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21)修订内容解读

来源: 石鼓区审计局      发布时间:2022-08-24 11:12     


党的十九大作出改革审计管理体制的决策部署,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决定组建中央审计委员会,要求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巩固和深化审计管理体制改革成果,必须不断健全和完善审计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法律规范体系,使之更加成熟,更加定型。


本次审计法修订,进一步健全了审计监督机制。通过法定程序使党关于审计工作的主张成为国家意志,体现了党的领导、依法审计、人大监督的有机统一。对于保障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推动新时代审计工作高质量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一是落实党对审计工作的领导。中国共产党是领导我们事业的核心力量。审计工作涉及党和国家事业全局,必须在党的领导下开展。回顾近百年党领导下的审计工作史,审计始终是在党的领导下不断发展壮大,始终绝对服从服务于党的政治主张和中心任务。坚持和加强党对审计工作的领导,将党的领导切实落实到审计工作全过程各环节,就要逐步健全集中统一的审计工作体制机制,着力构建全面覆盖的审计工作格局,推动形成权威高效的审计工作运行机制。因此,新修订审计法在总则中增加规定:“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审计工作的领导,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


二是完善审计工作报告机制。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人大在预算审查监督和国有资产监督方面的重要作用。建立预算绩效、国有资源、国有资产审计工作情况向人大常委会报告机制,有利于更加全面准确地反映预算绩效情况和国有资源、国有资产管理情况,也有利于发挥审计监督对人大监督的支持作用,形成监督合力。《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文件对此提出了明确要求。为落实文件精神,新修订审计法完善了审计工作报告机制,规定“审计工作报告应当报告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决算草案以及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重点报告对预算执行及其绩效的审计情况,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告对国有资源、国有资产的审计情况”。


三是完善审计经费保障机制。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完善审计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2015年部分省市开始试点省以下地方审计机关人财物管理改革。实践中,一些基层审计机关审计经费由省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为与预算法有关规定相衔接,并为省以下地方审计机关人财物管理改革试点省份经费保障机制提供法律保障,新修订审计法规定审计经费应当列入预算予以保证,不具体明确审计机关经费列入哪一级预算,也不再强调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保证。


四是完善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报送机制。我国地方审计机关实行双重领导体制。地方审计机关受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业务以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为主。要求下级审计机关将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报上级审计机关,既有利于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的审计业务质量进行常态化监督,强化审计机关层级监督制度,督促下级审计机关严格依法审计,进一步提高审计质量;又有利于上级审计机关加强审计结果跨年度、跨地域、跨行业、跨领域的综合分析,从更宏观的角度提炼普遍性、规律性、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分析区域性问题,真正做到审计工作全国一盘棋,形成系统内合力。为此,新修订审计法增加了将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报上一级审计机关的要求。


五是建立审计机关和军队审计机构协作配合机制。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国家审计和军队审计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强调要实现审计全覆盖。2017年新修订的《军队审计条例》规定,军队审计机构对涉及军地双方的经济活动,可以会同国家审计机关开展联合审计。2019年,经中央审计委员会批准,审计署会同中央军委审计署组成联合审计组,对有关经费使用情况进行了专项审计。这是军地审计机关首次大规模联合实施审计项目,初步形成了规范有效的军地联合审计方式方法。2020年,中央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署、中央军委审计署联合印发《军地联合审计工作办法(试行)》,对军地联合审计作出规范。为消除审计监督盲区,从国家法律层面为军地联合审计提供法律保障,新修订审计法在附则部分增加了军地联合审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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