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全生产领域有奖举报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安全生产领域非法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管理部、财政部有关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受理的各行业领域(道路交通和消防除外)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
相关部门对所监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造成安全风险管控措施缺失、失效或者弱化,并因此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作业环境的不安全因素和管理上的缺陷。事故隐患包含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认定。
安全生产非法行为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相关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或该行政许可已经失效,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重大违法行为是指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情节严重,依法应当给予重大行政处罚的行为。
第四条 安全生产有奖举报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组织核查、谁负责”“谁受理、谁奖励”的原则,实行受理、核查、奖励闭环管理。
各级安委办(应安委办)接收的举报信息,按照“三管三必须”要求,分送同级安委会(应安委会)成员单位受理核查。
第五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有权向各级安委办(应安委办)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举报安全生产领域非法违法行为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第六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12345”热线平台、应急管理部“安全生产举报系统”和微信小程序、部门网站、部门举报电话、电子邮件、书信、来访等多种方式进行举报。
第七条 举报人举报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属于生产经营单位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没有发现,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已经发现但未及时整治、依法处理,经核查属实的,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
第八条 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本单位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机制,受理本单位从业人员报告的事故隐患。对内部报告核查属实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自我纠正整改,同时可以依据有关规定给予报告人相应奖励。
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报告的事故隐患未及时组织实施整改的,从业人员可以向相关部门举报。经核查属实的,奖励金额在规定额度的基础上上浮10%,但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第九条 举报人可以实名或匿名举报。实名举报人应当提供真实姓名和有效联系方式等;匿名举报的原则上不予奖励;举报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不予奖励。
第十条 举报事项经核查属实的,受理举报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按下列规定对举报人给予现金奖励:
(一)举报可能直接导致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隐患,或一般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给予举报人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奖励。举报的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经核查属实且核查时生产经营单位已经主动消除的,可以给予举报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奖励(本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除外);举报的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查时生产经营单位未消除且未落实有效管控措施的,以及举报重大违法行为和重大非法违法建设的,奖励金额按照罚款金额的15%计算,最低奖励50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二)举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矿山等高危行业非法生产的,综合考虑非法生产规模、危险程度等因素,给予举报人1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奖励。
(三)举报非法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不包含小包装、小剂量等医用、民用化学品经营活动)、烟花爆竹的,综合考虑非法经营储存的规模、现实危险性、违法所得等因素,给予举报人1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奖励。
(四)举报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按照最终确认的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其中: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3万元计算;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4万元计算;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5万元计算;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6万元计算。同一事项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涉及人员死亡的举报,举报人为生产安全事故单位员工或死者近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且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7日内举报的,按照以上标准的2倍给予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第十一条 举报人举报时应当明确举报对象、举报内容,说明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基本情况,提供必要的证据线索。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有关部门可以不予受理并及时告知举报人:
(一)无明确的举报对象、举报内容,未说明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基本情况,未提供必要的证据线索的。
(二)举报事项正在办理或已经办结,举报人重复举报或向多部门举报且未提出新的基本情况或新的必要证据线索的。
(三)生产经营单位自查发现或内部报告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已建立整改台账并公示,且正在整改或已经整改完毕的。
(四)举报事项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已经发现,正在依法调查处理或已经作出处理决定的。
(五)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第十二条 举报人举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按照属地原则实行逐级举报制度。属地有关部门未及时受理或不予受理的,举报人可向上一级有关部门举报。
第十三条 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举报事项,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权处理部门举报,或将举报材料移送有权处理部门核查处理,并采取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无法取得联系的除外。
第十四条 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核查处理举报事项,不涉及罚款的,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结;涉及罚款的,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因事故调查技术鉴定和上级挂牌督办送审调查报告等所需时间不计入时限);情况复杂的,经受理部门上一级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0日,并以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处理进度和延期情况。涉及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和其他事态危急事项的举报,应当立即组织核查处理。
核查结束后,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在10日内向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和奖励标准,在规定时限内兑现奖励。兑现奖励由受理举报的部门负责。
举报人在核查结论送达之日起10日内对核查结论提出异议的,负责核查的部门应当在接到异议之日起30日内组织复查并将复查结论反馈举报人。举报人对复查结论仍存在异议的,可向上一级有关部门申请再次复查,上一级有关部门的核查结果作为最终结果。
第十五条 一般事故隐患和一般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事项,由县市区相关部门负责核查处理。
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举报事项,由受理的相关部门负责核查处理,上级部门予以指导。
国家和省级有关部门交办涉及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举报事项,由省级相关部门或交由市级相关部门组织核实。核查属实的,由省级相关部门按照本办法或本级行业奖励标准兑现奖励。
第十六条 涉及人员死亡的举报事项,根据举报反映的生产安全事故等级,由受理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通知下级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核查。
举报事项为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属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核查;举报事项为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属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组织核查;举报事项为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提请省人民政府组织核查。上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提级核查。
第十七条 同一举报事项,不重复奖励。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经核查属实的,由最先受理举报的部门给予举报人一次性奖励。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第一署名人持本人有效证件或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其他联名举报人领取奖金。
第十八条 举报人在相近时间举报临近区域多个相同类型事故隐患或多个相同类型非法经营的,负责核查处理的部门可以合并处理,并按照单一举报事项标准进行奖励。
第十九条 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凭举报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指定地点或按照约定的方式方法领取奖金;无法通知举报人的,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逾期未领取奖金者,视为放弃领奖权利;举报人能够说明正当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领取时间,但延长时间不超过30日。
第二十条 举报人应当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故意制造举报事项,不得诬告、陷害他人或企业,否则依法追究举报人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举报人不得通过制造或变相制造事故隐患、其他违法行为或危险方式收集、制造有关证据。举报人违法收集证据的,或在违法收集证据过程中危及人身安全,造成人身伤害或其他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二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人员以及执法和督导检查中聘请的专家或其他有关人员,本人或授意他人举报的,一经发现将追回奖金,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三条 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信息泄露可追溯工作机制,严格控制举报信息知悉范围,向其他单位交办举报事项时,原则上不提供举报人个人信息。
参与举报事项核查处理的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信息,违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四条 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资金从现有资金渠道或存量资金解决,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监督。
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举报奖励制度,加强对安全生产举报奖励资金的申报和发放管理,严肃财经纪律。
第二十五条 各地可根据本实施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湖南省应急管理厅湖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印发的《湖南省安全生产领域有奖举报实施办法》(湘应急发﹝2023﹞1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