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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2016年部门决算与三公经费公开

来源:      发布时间:2017-09-13 15:59     

石鼓区人民检察院2016年度部门决算公开

  一、部门职责及机构设置构成

  (一)部门职责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主要任务是依法履行监督职能,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和正确实施。按照法律规定和业务分工设置内部机构,分别承办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业务。

  (二)内设机构

  1 、控告申诉部门、举报中心

  承办受理、接待报案、控告和举报,接受犯罪人的自首;受理不服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不起诉、撤销案件及其他处理决定的申诉;受理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受理人民检察院负有赔偿义务的刑事赔偿案件等工作。

  2 、反贪污贿赂部门

  承办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进行立案侦查等工作。

  3 、渎职侵权检察部门

  承办对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暴力取证、破坏选举等犯罪进行立案侦查等工作。

  4 、侦查监督部门

  承办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逮捕,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提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延长,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的及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等工作。

  5 、公诉部门

  承办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移送起诉或不起诉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或不起诉,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实行监督,对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等工作。

  6 、监所检察部门

  承办对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管活动进行监督,直接立案侦查虐待被监管人罪、私放在押人员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和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案,对监外执行的罪犯和劳教人员又犯罪案件审查批捕、起诉等工作。

  7 、民事行政检察部门

  承办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依法提出抗诉等工作。

  8 、检察技术部门

  承办对有关案件的现场进行勘验,收集、固定和提取与案件有关的痕迹物证并进行科学鉴定,对有关业务部门办理案件中的涉及技术性问题的证据进行审查或鉴定等工作。

  9 、政治、纪检部门

  承办受理群众和社会各界对检察人员利用职权进行违法办案、越权办案、刑讯逼供、吃请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和控告,并进行查处等工作。

  二、2016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1、年度收支决算情况。

  2016年度年初结转和结余0万元、全年收入决算数1297.73万元,支出决算数1297.73万元、结余分配0万元、年末结转和结余0万元。较上年度收支增加,原因是我院承办的案件数量增加且单位人员增加,相应的开支也增加。

  2、收入决算情况

  2016年度总收入1297.73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882.23万元,其他收入415.5万元。

  3、支出决算情况

  2016年度总支出1297.73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057.63万元,项目支出240.1万元。

  4、财政拨款收入支出情况

  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882.23万元,支出882.23万元,其中公共安全支出826.83万元,医疗卫生支出25.43万元,住房保障支出29.97万元。

  3、公共财政拨款年度“三公”经费决算情况。

  2016年度因公出国费用0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27.5万元、公务接待费3.5万元,合计31万元。与上年度相比下降,原因是公务接待费降低,公车改革减少了公车数量。

  4、年度经费支出决算情况。

  全年支出包括:工资福利支出339.8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139.82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含离退休金)162.47万元;对企事业单位补助支出0万元。

  5、机关运行经费支出决算情况

  全年机关运行经费合计:139.82万元。其中:公务接待费3.5万元、公务用车费27.5万元、培训费5.39万元、会议费2.06万元、印刷费5.01万元、办公费9.08万元、其他87.28万元。

  6、政府采购情况:政府采购全年支出14.85万元。其中货物支出14.85万元,主要用于办公设备、家具、服装等支出。

 、名词解释 

  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以外为完成相关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各项支出。 

  三公经费:指通过财政拨款资金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支出。 

  机关运行经费:是指各部门的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附:2016年检察院决算公开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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