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鼓区人民法院2016年度部门决算公开情况说明表
一、部门职责及机构设置情况
(一)部门主要职责
石鼓区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基层审判机关,在区委领导和市中院的监督下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对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审理法律规定由本院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
2.审理由市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并经市中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或发回重审的案件。
3.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告诉申诉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
4.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执行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家行政机关申请执行的案件和外地人民法院委托执行的案件。参与、协助执行死刑案件。
5.审理或执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或指定交叉执行的案件。
6.调查研究审判工作中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疑难问题,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7.对本院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组织专业培训;按照权限管理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协助区机构编制主管部门管理人民法院的机构编制工作。
8.领导本院的监察工作。
9.管理本院的有关经费和物资装备。
10.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在审判工作中宣传法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
11.承办其他应由本院负责的工作。
(二)内设机构
区法院机关机构1个,为正科级全额拨款单位。内设13个部门(庭、局、室、科、队)。至2016年12月,共有财政全额拨款人员88人(其中在职60人,离休1人、退休27人)。
二、2016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及收支增减变化情况说明
2016年度年初结转和结余28.35万元、全年收入总数1653.91万元,比上年减少了26.91%。支出决算总数1665.94万元,比上年减少了26.34%,年末结转和结余16.31万元。
(二)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本年收入合计1653.91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为1543.97万元,其他收入为109.94万元,其他收入主要为再就业资金补助的协警工资性收入和往来款。
(三)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本年支出合计1665.94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325.94万元,比上年增长了37.89%,主要为增加的办案支出,以及正常的人员和公用经费增长的支出;项目支出340万元,比上年减少了73.85%,主要是因为我院“两庭建设”主体工程已竣工,支出减少。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016年度财政拨款年初结转和结余1.11万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决算总数1543.97万元,比上年减少了31.77%。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支出决算总数1543.88万元,比上年减少了26.34%,年末结转和结余1.2万元。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情况说明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支出决算数总数1543.88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203.88万元,项目支出340万元。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1203.88万元,其中工资福利支出569.78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231.36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341.64万元,其他资本性支出61.1万元。
(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及增减变化原因的说明
2016年度“三公”经费决算总数30.78万元,比年初预算数减少了19%(其中因公出国费用0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25.78万元,公务接待费5万元),主要是因为严格控制了“三公”经费的支出,实行了公车改革,厉行节约,减少了不必要和不合理的开支。
(八)机关运行经费支出决算情况及增减变化原因的说明
机关行政运行经费支出决算数402.74万元,比上年减少了16.2%,主要是采取了健全内控、优化流程,创新管理、节能减排、争先创优等措施,保障了正常开支,减少和控制了不必要和不合理开支,降低了机关行政运行经费的支出。
(九)政府采购支出决算情况。
政府采购支出决算合计6.15万元,其中货物类支出6.15万元。
三、名词解释
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以外为完成相关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各项支出。
“三公”经费:指通过财政拨款资金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支出。
机关运行经费:是指各部门的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