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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2017年部门预算与三公经费公开

来源:      发布时间:2017-05-16 16:14     

石鼓区检察院2017年部门预算与三公经费公开编制说明

  一、基本情况

  (一)部门主要职责:

  石鼓区检察院按照法律规定和业务分工设置内部机构,分别承办侦查、侦查监督、审查起诉等业务。

  1 、控告申诉部门、举报中心

  承办受理、接待报案、控告和举报,接受犯罪人的自首;受理不服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不起诉、撤销案件及其他处理决定的申诉;受理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受理人民检察院负有赔偿义务的刑事赔偿案件等工作。

  2 、反贪污贿赂部门

  承办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进行立案侦查等工作。

  3 、渎职侵权检察部门

  承办对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暴力取证、破坏选举等犯罪进行立案侦查等工作。

  4 、侦查监督部门

  承办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逮捕,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提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延长,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的及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等工作。

  5 、公诉部门

  承办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移送起诉或不起诉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或不起诉,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实行监督,对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等工作。

  6 、监所检察部门

  承办对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管活动进行监督,直接立案侦查虐待被监管人罪、私放在押人员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和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案,对监外执行的罪犯和劳教人员又犯罪案件审查批捕、起诉等工作。

  7 、民事行政检察部门

  承办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依法提出抗诉等工作。

  8 、检察技术部门

  承办对有关案件的现场进行勘验,收集、固定和提取与案件有关的痕迹物证并进行科学鉴定,对有关业务部门办理案件中的涉及技术性问题的证据进行审查或鉴定等工作。

  9 、政治、纪检部门

  承办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对检察人员利用职权进行违法办案、越权办案、刑讯逼供、吃请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和控告,并进行查处等工作。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情况

  我院是正科级全额拨款单位。至2016年12月,共有财全额拨款人员77人(其中在职48人、退休29人)。

  二、2017年收支预算情况

  (一)收入预算

  2017全年收入预算总计877.38万元,其中经费拨款427.38万元、非税收入拨款300万元、上级专项拨款150万元。

  (二)支出预算

  全年支出预算总计877.38万元,其中基本支出622.38万元(工资福利支出364.32万元、一般商品和服务支出164.3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93.76万元)、项目支出255万元。

  全年预算收支平衡。

  三、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支出预算

  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拨款877.38万元,具体安排如下:

  (一)基本支出

  2017年年初预算数622.38万元,是指为保障机关正常运行、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工资福利支出、一般商品和服务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其中基本工资(统发)162.81万元,津补贴(统发)124.18万元,基本养老保险54.71万元,基本医疗保险(非统发)20.8万元,生育保险(非统发)1.82万元。办公费12万元,印刷费4.5万元,手续费0.3万元,水费1.9万元,电费7万元,邮电费1.7万元,取暖费1.2万元,物业管理费12.4万元,差旅费50.4万元,维修(护)费24万元,租赁费3万元,会议费2万元,培训费8万元,公务接待费3.85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 18万元,其他交通费用4万,其他商品服务支出10.05万元,退休津补贴(统发)62.57万元,住房公积金31.19万元。

  (二)项目支出

  2017年初预算数为255万元,用于专项商品和服务支出,如预防警示教育基地建设、预防职务犯罪会议费等。

  (三)三公经费支出

  本年度安排的“三公”经费为21.85万元,其中因公出国费用为0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18万元,同比去年预算降低,原因是去年进行公车改革,我院原本9台车,上交三台,报废一台,现有5台车,严格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厉行节约有关要求,规范公务接待活动,公务接待费3.85万元,同比去年预算没有变化。

 、名词解释 

  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以外为完成相关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各项支出。 

  三公经费:指通过财政拨款资金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支出。 

  机关运行经费:是指各部门的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石鼓区检察院 

  2017年5月15日

附件:2017年检察院部门预算及三公经费预算公开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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