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衡 石 罚决字〔2022 〕071001号
当事人: 曾赢 。
你(单位)于2022年10月20日实施了 擅自占用城市人行道路的行为,涉嫌 违反《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本机关于2022年10月20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2年10月20日,你在石鼓区碧桂园十里江湾进行门头招牌安装,未经许可擅自占用人行道路,严重影响行人通行和市容秩序。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照片,证明 曾赢身份证明 ;
证据二:现场勘验图,证明曾赢 擅自占用人行道;
证据三:现场照片 ,证明曾赢 擅自占用人行道;
证据四:现场照片 ,证明曾赢擅自占用人行道;
证据五:检查笔录 ,证明曾赢擅自占用人行道;
证据六:询问笔录 ,证明曾赢 擅自占用人行道;
2022年10月20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衡石罚决字2022071001,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 擅自占用城市人行道路 的行为,违反《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符合《衡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的基准》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四十二条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限期改正。
2.罚款人民币捌佰圆整 。
上述罚款,你(单位)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在我局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开户银行:湖南银行衡阳潇湘支行,收款单位:衡阳市石鼓区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70010201315014238),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石鼓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 衡阳铁路运输法院 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石鼓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2年 10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