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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城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 〕020901号

来源: 区城管局      发布时间:2022-09-28 09:38     

衡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字〔2022020901

当事人:      王芳艳              

你(单位)于2022年9月6日实施了 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涉嫌 违反《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本机关202296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单位于2022年9月6日在石鼓区蒸湘北路附一西门占用城市道路进行擅自摆摊设点,未经许可擅自占用行人通道,严重影响行人通行和市容秩序。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证据现场勘验图,证明王芳艳擅自摆摊设点,未经许可擅自占用城市道路;

证据现场照片,证明王芳艳擅自摆摊设点,未经许可擅自占用城市道路;

证据检查笔录,证明王芳艳擅自摆摊设点,未经许可擅自占用城市道路;

证据讯问笔录,证明王芳艳擅自摆摊设点,未经许可擅自占用城市道路;

202296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衡石决字2022020901,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  擅自占用城市道路  的行为,违反《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符合《衡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的基准》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限期改正。

2.罚款人民币叁佰圆整

上述罚款,你(单位)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在我局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开户银行:湖南银行衡阳潇湘支行,收款单位:衡阳市石鼓区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70010201315014238),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石鼓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  衡阳铁路运输法院  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石鼓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2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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