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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个人)

来源: 日常 工作      发布时间:2023-12-28 15:58     

石鼓区应急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个人)

(湘衡石)应急罚〔2023〕51 号

被处罚个人:何 X

地址:湖南省衡阳市高新区采霞街33号明兴花苑6、7栋115室

邮政编码:421001

经营业主(负责人):何 X   联系电话:156XXXX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

湖南兆兴土木技术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何X未组织人员对拆除工程进行风险辨识,组织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不到位。

主要证据包括:

证据一湖南兆兴土木技术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据二何X身份证复印件;证据三石鼓五一湖南兆兴土木技术有限公司"2·28"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证据四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政府《关于石鼓五一湖南兆兴土木技术有限公司"2·28"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证据五何XX身份证复印件;证据六谭XX死亡证明;证据七何X、何XX询问笔录;证据八何X 2022年度工资收入表。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年版)第一章第一节第五点第一小点处罚基准,决定给予人民币(20060)贰万零陆拾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石鼓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70XXXXXXXXXXXXXX38,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石鼓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2023年12月26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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