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人社监罚字〔2024〕4号
被行政处罚人:衡阳市水调哥头文化娱乐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石鼓花苑朱陵阁
法人代表:刘金莲
2024年3月25日,我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接到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建议书》,石鼓区人民检察院履行公益监督职责时发现,衡阳市水调哥头文化娱乐管理有限公司(衡阳市石鼓区水调歌头KTV)存在招用未成年人问题。经调查核实,你公司于2023年8月招用未成年人宋景超。以上事实有公安机关询问笔录等证据佐证。你公司其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现对你单位处5000元罚款。自即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华融湘江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石鼓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但不得自行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期满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石鼓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4 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