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0000/2022-25541 | 统一登记号 | 文号 | ||
公布时间 | 2022-09-02 | 来源 | 石鼓区人民政府 | 信息有效期 |
石鼓区人民政府公报
石鼓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2日 2022年第1期
目录
【区政府办文件】
关于印发《石鼓区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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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石鼓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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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石鼓区关于促进“个转企”“小升规”十条激励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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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石鼓区“一单三选”“五社联动”机制创新实验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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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政令 公开政务 指导工作 服务社会
编辑委员会
顾问:谢海蓉
主任:彭华
副主任:洪云辉
委员:何作刚 汤峰 王朝顺 刘国华 曾庆淼 陆瑜萍 王益波 刘旭云
总编辑:王雷
主 编:罗样 欧阳少彬
编 辑:刘琼 周铭雯 周桐雨 宋剑
SGDR-2022-01001
石政办发〔2022〕1号
石鼓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石鼓区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
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机关各部门,市属驻区各单位,辖区企事业单位:
《石鼓区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工作方案》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石鼓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月6日
石鼓区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推进我区节约用水管理工作,增强全区节约用水意识,提高水资源利用率,发展节水型经济,建设节水型城市,确保我区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衡政办发〔2021〕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坚持“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新时期治水方略,以建设成宜居宜业宜创宜游锦绣新石鼓为契机,实行严格的城市节水管理制度,全面增强市民节水意识,完善科学用水和节约用水管理体系,提高城市节约用水工作水平,实现水资源的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
二、工作目标
各牵头责任单位积极配合市级开展2021年完善国家节水型城市工作,并收集资料,2022年3月完成国家级节水型城市资料申报初审,2022年6月完成国家级节水型城市资料申报终审,2022年12月底前通过国家联合检查组验收。
三、实施范围
本次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实施范围为全区城区范围内。
四、工作内容
(一)成立领导小组。成立石鼓区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工作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常务副区长任组长,分管城建副区长任副组长,区政办协管副主任、区委宣传部、区发改局、区教育局、区科工信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住建局、区水利局、区文旅体局、区卫健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统计局、区城管执法局、区生态环保分局、黄沙湾街道、五一街道、合江街道、人民街道、青山街道、潇湘街道、区政府督查室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城管执法局,由区城管执法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区发改局、区城管执法局、区水利局分管负责人任副主任,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人员从各成员单位抽调。
(二)领导小组职责
1.负责统筹、组织和协调区内创建各项工作;负责制定工作计划、工作方案和各项管理制度;负责与上级住建、发改等部门及各有关创建单位的联络和协调工作以及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2.负责统筹协调区内节水设施项目,组织实施各类新建、扩建、改造的节水项目,以及创建节水型企业、单位和小区,提高节水基础设施各项指标。
3.负责区内资料的收集汇总、台账制作,撰写成套申报材料以及国家节水型城市创建工作总结等。
4.负责申报区财政拨付区内国家节水型城市创建经费,确保创建工作顺利开展。
5.负责制作区内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工作影像资料及开展相关创建工作的宣传、报道。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负责统筹、组织和协调创建各项工作,向领导小组汇报工作进展及存在问题;负责收集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工作的有关文件和资料,并做好归档管理;负责与各单位、各部门的联络和协调工作;负责完善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工作步骤
(一)第一阶段(2021年12月—2022年3月)。组织部署,宣传发动,成立领导小组,召开全体成员工作会议,研究部署创建相关工作。开展宣传发动,提高思想认识,学习先进经验,健全完善工作机制,建立联络平台。各成员单位根据衡政办发〔2021〕8号文件,结合我区实际,主动对接上级主管职能部门,开展协调联动,详细对照摸查指标现状,对属于本单位职能范围之内的工作,主动作为,按责任分工,积极开展基础情况分析,巩固强化已达标项目,查找改进薄弱环节,拟出完善整改方案,重点整改,全面推进,确保各项指标落实到位;针对我区尚未达到国家节水型城市标准的考核指标,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充分研讨和论证,研究整改对策和方法,采取有效措施,集中力量进行重点整改和提高。继续创建第二批省级节水型企业、单位和小区,对个别指标整改规模较大、短期内难以整改到位的考评项目,拟出可行性改进方案和实施时间表,分步推进,分项落实,缩小差距,全面完善。按照《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逐项对照评估,进一步完善充实项目说明材料和指标来源依据,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科学规范、突出特色,整理成为系统、高质、严谨、规范并富有说服力的材料,确保达到考核标准。对主要职能职责在上级职能部门的指标,要及时掌握相关情况,积极主动协助相关部门完成并取回相关台账资料。
(二)第二阶段(2022年4月—6月)。做好迎接国家考核组检查验收准备。根据市、区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检查安排,认真抓好迎检筹备工作,周密布置检查线路和示范点,精心准备好迎接抽查的相关材料。充分利用各种有利条件和先进科技手段,多形式、多角度、全方位介绍我区创建工作情况,充分展示我区在节水城市建设方面所取得的丰硕成果和突出特点。迎检期间要做好宣传动员和协调联动,营造良好的创建氛围,确保以最佳的参评状态迎接国家考核组评审。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增强责任担当。各街道、各单位和各行业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高度重视该项工作,切实按照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部署,全力以赴,认真抓好各项创建工作的落实,全面完成各项工作,确保创建指标达标。要树立大局意识,在区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调度和安排下,按照责任分工和工作计划,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调联动、及时反馈信息、确保经费落实、保证重点目标实现。
(二)加强沟通协调,落实明确任务。各责任单位要对照考核标准加强与上级对口职能部门衔接,定期对指标落实情况进行自检自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和完善,对难以落实和确有难度的突出问题应及时向区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进行调查分析,深入研究,提出具体解决措施或办法,稳步推进创建工作。创建工作相关经费由区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支配,保障创建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聚焦难点重点,合力攻坚克难。各单位在配合创建工作中要按照国家节水型城市的创建标准,高质量、高效率抓好各项创建工作的落实,结合自身实际情况,严格对照标准找差距、抓整改。鼓励机关事业单位、企业、个人积极为创建工作献言献策,自觉推广节水技术、工艺、器具的应用,大力宣传节水工作先进典型和经验,把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做成精品工程。
(四)抓好关键环节,严格落实责任。各单位要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确保各项节水型城市指标达到或超过考核标准。区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各项创建指标的落实情况进行督查,跟踪工作进展情况,督促各责任单位按要求和进度开展工作,督促各相关单位积极支持和配合创建工作开展。
(五)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是全社会的义务和责任,各街道、各单位和新闻媒体要采取多种宣传形式,广泛深入开展宣传动员,增强全社会对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的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提高市民的知晓率,动员全社会以实际行动参与创建活动,形成上下联动、部门协作、社会广泛参与的良好氛围。
附件:石鼓区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工作任务分解表
石鼓区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工作任务分解表
一、基本条件
序号 | 考核内容 | 考核标准 | 分数 | 牵头单位 | 责任单位 |
1 | 法规制度健全:具有本级人大或政府颁发的有关城市节水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具有健全的城市节水管理制度和长效机制,有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制度实施办法。 | 有城市节约用水,水资源管理,供水、排水、用水管理,地下水保护,非常规水利用方面的规范性文件,有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制度实施办法。 | 必备条件 | 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区发展和改革局 区水利局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区司法局 |
有城市节水管理规定等文件;有城市节水奖惩办法、近两年奖惩台账及通告等材料。 | 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区发展和改革局 | 区财政局 | |||
2 | 城市节水机构依法履责:城市节水管理机构职责明确,能够依法履行对供水、用水单位进行全面的节水监督检查、指导管理,以及组织城市节水技术与产品推广等职责。 | 有城市节水管理机构的设置及变更批准文件、主管部门、机构内部、机构内部设置、人员编制、工作职责等材料。 | 必备条件 | 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相关成员单位 |
考核年限内,有城市节水的日常培训和管理记录。 | 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区水利局 | 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 各街道 | |||
考核年限内,有城市节水技术与产品推广台账及证明材料。 | 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区水利局 | 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区卫生健康局 区教育局 各街道 | |||
3 | 建立城市节水统计制度:实行规范的城市节水统计制度,按照国家节水统计的要求,建立科学合理的城市节水统计指标体系,定期上报本市节水统计报表。 | 有用水计量与统计管理办法或者关于城市节水统计制度批准文件,城市节水统计年限至少2年以上。 | 必备条件 | 区统计局 | 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 区卫生健康局 区教育局 各街道 |
城市节水统计内容符合地方文件要求,全面、详尽。 | |||||
考核年限内,有齐全的城市节水管理统计报表和基本情况汇总统计报表。 | |||||
4 | 建立节水财政投入制度:有稳定的年度政府节水财政投入,能够确保节水基础管理、节水技术推广、节水设施建设与改造、节水型器具普及、节水宣传教育等活动的开展。 | 有财政部门用于节水基础管理、节水技术推广、节水设施建设与改造、节水型器具普及、节水宣传教育等活动的年度预算和批复文件。 | 必备条件 | 区财政局 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区发展和改革局 区水利局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 及相关成员单位 |
5 | 全面开展创建活动:成立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和实施创建工作计划;全面开展节水型企业、单位及居民小区等创建活动;通过省级节水型城市评估考核满一年(含)以上;广泛开展节水宣传日(周)及日常城市节水宣传活动。 | 成立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创建目标和创建计划。 | 必备条件 | 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区委宣传部 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 区卫生健康局 区教育局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区文化旅游体育局 各街道 及相关成员单位 |
开展节水型企业、单位、居民小区创建活动。 | 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区发展和改革局 | ||||
通过省级节水型城市评估考核满一年(含)以上。 | 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
有全国城市节水宣传周、世界水日等节水宣传活动资料;经常开展日常宣传。 | 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区水利局 |
二、基础管理指标
序号 | 指标 | 考核标准 | 分数 | 牵头单位 | 责任单位 |
6 | 城市节水规划:有经本级政府或上级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城市节水中长期规划,节水规划需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编制。 | 有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机构编制、并经本级政府或上级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城市节水中长期总体规划。 | 3 | 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区自然资源局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区水利局 区统计局 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 及相关成员单位 |
城市节水规划的规划期限为5—10年,内容应包含现状及节水潜力分析、规划目标、任务分解及保障措施等。 | 3 | ||||
城市节水规划执行并落实到位。 | 2 | ||||
7 | 海绵城市建设:编制完成海绵城市建设规划,在城市规划建设及管理各个环节落实海绵城市理念,已建成海绵城市的区域内无易涝点。 | 编制完成海绵城市建设规划。 | 2 | 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区发展和改革局 区自然资源局 区水利局 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及相关成员单位 |
出台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控相关制度,考核年限内,全区范围的新、改、扩建项目在“一书两证”、施工图审查和竣工验收等环节均有海绵城市专项审核。 | 2 |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已建成海绵城市的区域内无易涝点。 | 2 | ||||
8 | 城市节水资金投入:城市节水财政投入占本级财政支出的比例≥0.5‰,城市节水资金投入占本级财政支出的比例≥1‰。 | 城市节水财政投入占本级财政支出的比例≥0.5‰。 | 4 | 区财政局 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区水利局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 各街道 |
城市节水资金投入占本级财政支出的比例≥1‰。 | 4 | ||||
9 | 计划用水与定额管理:在建立科学合理用水定额的基础上,对公共供水的非居民用水单位实行计划用水与定额管理,超定额累进加价。公共供水的非居民用水计划用水率不低于90%。建立用水单位重点监控名录,强化用水监控管理。 | 全市用水量排名前10位(地级市)或前5位(县级市)的主要行业有省级相关部门制定的用水定额。 | 2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区发展和改革局 区水利局 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公共供水的非居民用水实行计划用水与定额管理,核定用水计划科学合理,计划用水率达90%以上。 | 3 | 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相关单位 | ||
有超定额累进加价具体实施办法或细则并实施。 | 2 | 区发展和改革局 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
建立用水单位重点监控名录,有用水监控措施。 | 1 | 区水利局 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
10 | 自备水管理:实行取水许可制度;严格自备水管理,自备水计划用水率不低于90%;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井关停率达100%。在地下水超采区,禁止各类建设项目和服务业新增取用地下水。 | 取水许可手续完备,自备水实行计划开采和取用。 | 1 | 区水利局 | 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各街道 |
自备水计划用水率达90%以上。 | 1 | ||||
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井关停率达100%。 | 2 | ||||
在地下水超采区,连续两年无各类建设项目和服务业新增取用地下水。 | 1 | ||||
11 | 节水“三同时”管理 :使用公共供水和自备水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均必须配套建设节水设施和使用节水型器具,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 有区直有关部门联合下发的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管理的文件。 | 1 |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有“三同时”制度的实施程序。 | 1 | ||||
考核年限内,有区直有关部门对节水设施项目审核、竣工验收资料,或者有关工程建设审批、管理环节有城市节水部门出具的“三同时”审核意见。 | 3 | ||||
12 | 价格管理:取用地表水和地下水,均应征收水资源费(税)、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税)征收率不低于95%,污水处理费(含自备水)收缴率不低于95%,收费标准不低于国家或地方标准。有限制特种行业用水的价格指导意见或标准。建立供水企业水价调整成本公开和定价成本监审公开制度。居民用水实行阶梯水价。 | 考核年限内,水资源费(税)征收率不低于95%。 | 2 | 区水利局 | |
考核年限内,全面征收污水处理费,污水处理费(含自备水)收缴率不低于95%。 | 3 | 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相关单位 | ||
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不低于国家或地方标准。 | 1 | 区发展和改革局 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
加强特种行业用水管理,有特种行业价格指导意见或价格标准。 | 1 | 区发展和改革局 | |||
鼓励使用再生水,有再生水价格指导意见或价格标准。 | 1 | ||||
实施水价调整成本公开和定价成本监审公开制度。 | 1 | ||||
居民用水实行阶梯水价。 | 1 |
三、技术考核指标
序号 | 指标 | 考核标准 | 分数 | 牵头单位 | 责任单位 | |
13 | 综合用水 | 万元地区生产总值(GDP)用水量(立方米/万元) | 低于全国平均值的40%或年降低率≥5%。 | 4 | 区统计局 区水利局 | |
14 | 城市非常规水资源利用 | 城市非常规水资源替代率≥20%或年增长率≥5%。 | 6 | 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区发展和改革局 区水利局 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 各街道 及相关成员单位 | |
15 | 制定供水管网漏损控制计划,实施供水管网分区计量管理,推进老旧管网改造。 | 制定供水管网漏损控制计划,实施供水管网分区计量管理,推进老旧管网改造。 | 2 |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各街道 | |
考核年限内,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10%。 | 考核年限内,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10%。 | 4 | ||||
16 | 生活用水 | 节水型居民小区履盖率 | ≥10%。 | 3 | 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区发展和改革局 | 区统计局 各街道 |
17 | 节水型单位覆盖率 | ≥10%。 | 3 | 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区发展和改革局 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 | 区教育局 区卫生健康局 各街道 | |
18 |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升/(人·日)) | 不高于《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GB/T50331)的指标。 | 2 | 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各街道 | |
19 | 节水型器具普及: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器具;定期开展用水器具检查,生活用水器具市场抽检覆盖率达80%以上,市场抽检在售用水器具中节水型器具占比100%;公共建筑节水型器具普及率达100%。鼓励居民家庭淘汰和更换非节水型器具。 | 考核年限内,地方节水部门联合市场监管等部门对生活用水器具市场进行抽检,生活用水器具市场抽检覆盖率达80%以上。 | 1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区卫生健康局 区教育局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各街道 | |
考核年限内,生活用水器具市场在售用水器具中,节水型器具占比达100%(按抽检计);不得有销售淘汰用水器具和非节水型器具。 | 1 | |||||
考核年限内,对用水量排名前10的公共建筑用水单位进行抽检达标。 | 1 | |||||
考核年限内,用水量排名前10的公共建筑节水型器具普及率达100%(按抽检计);不得有使用淘汰用水器具和非节水型器具。 | 1 | |||||
有鼓励居民家庭淘汰和更换非节水型器具的政策和措施。 | 1 | |||||
20 | 特种行业用水计量收费率 | 达到100%。 | 2 | 区发展和改革局 | ||
21 | 工业节水 | 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立方米/万元) | 低于全国平均值的50%或年降低率≥5%。 | 4 | 区水利局 区统计局 | |
22 | 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 | ≥83%(不含电厂)。 | 4 | 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 | 各街道 | |
23 | 工业企业单位产品用水量 | 不大于国家发布的(GB/T 18916)定额系列标准或省级部门制定的地方定额。 | 3 | 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 | 各街道 | |
24 | 节水型企业覆盖率 | ≥15%。 | 2 | 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区发展和改革局 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 | 各街道 | |
25 | 环境生态节水 | 城市水环境质量:城市水环境质量达标率为100%,建成区范围内无黑臭水体,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标。 | 考核年限内,城市水环境质量达标率为100%。 | 2 | 区生态环境分局 | |
建成区范围内无黑臭水体。 | 2 |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标。 | 2 | 区生态环境分局 |
SGDR-2022-01002
石政办发〔2022〕6号
石鼓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石鼓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机关各单位,市属驻区各单位:
《石鼓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石鼓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3月11日
石鼓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
实 施 方 案
为加快推进我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办发〔2017〕68号)、生态环境部司法部等11部委《关于印发〈关于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环法规〔2020〕44号)、《湖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湘环损赔办〔2018〕1号)、湖南省11厅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调查办法〉等6个文件的通知》(湘环发〔2021〕7号)和《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衡政办发〔2021〕2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按“依法推进,鼓励创新”“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磋商前置,司法保障”“分级分类,属地管理”“信息公开,公众参与”原则,在全区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加快构建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为石鼓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保障。
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适用范围
本方案所称生态环境损害,是指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森林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以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退化。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1.发生《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国办函〔2014〕119号)中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
2.在国家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
3.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以外的其地区域直接导致该区域内大气、水等环境质量等级下降,土壤环境风险等级上升,或造成耕地、林地、绿地、湿地、饮用水水源地等功能性退化的。
4.其它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
(二)以下情形不适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
1.生态环境损害事件涉及人身伤害、个人和集体财产损失要求赔偿的,适用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
2.历史遗留且无责任主体的生态环境损害问题由所属行业的主管部门纳入正常环境治理工作;无行业主管部门管理的,由所属镇(街道)纳入正常环境治理工作。
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及权利人、义务人
(一)赔偿范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内容包括清除污染费用(含应急处置费用、环境监测费用)、为防止污染扩大以及消除污染的必要措施产生的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检验、鉴定、专家论证、监督、评估、委托第三人参与磋商的费用及其他为磋商、诉讼支出的费用等。
(二)赔偿权利人。经市人民政府指定,我区人民政府为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具体工作,并有权提起诉讼。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生态环境损害事件类型,指定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水利、住建、城管等部门和各镇(街道)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具体工作。
(三)赔偿义务人。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做到应赔尽赔。赔偿义务人因同一生态环境损害行为需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其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现行民事法律和资源环境保护法律有相关免除或减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规定的,按相应规定执行。
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程序
发生生态环境损害事件后,按以下程序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
(一)提起损害赔偿。发生生态环境损害事件或收到相关投诉举报线索后,赔偿工作部门或机构应当及时对事件线索进行初步调查核实,认为符合索赔启动情形的,报本部门或机构负责人同意后,开展索赔,填报《索赔启动登记表》(附件1)。不符合索赔启动情形的,经本部门或机构负责人同意后,终止案件,并填报《索赔终止登记表》(附件2)。赔偿工作部门或机构应将索赔工作情况向赔偿权利人报告,并填报《生态环境损害调查情况登记表》(附件3)。
(二)开展调查评估。生态环境损害调查评估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和属地管理。受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部门应按照 《湖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调查办法》规定,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调查,组织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在规定时间内形成调查报告及鉴定评估结论。
(三)赔偿磋商与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按照《湖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管理办法》执行。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根据鉴定机构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或鉴定评估报告或参考专家意见等,结合案件综合分析,出具《生态环境损害磋商赔偿意见书》。一般由赔偿工作部门或机构代表赔偿权利人与赔偿义务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进行磋商,也可以经双方自愿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进行磋商,达成一致意见的,由赔偿工作部门或机构与赔偿义务人共同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并依程序共同向相关基层人民法院申请确定协议的法律效力。经司法确认的赔偿协议,赔偿义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磋商不成或未能达成一致的,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应当及时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或商请检察机关、法律规定的组织提起生态环境损害公益诉讼,要求赔偿义务人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四)生态环境损害修复与监督。生态环境损害修复项目实施和监督管理按照《湖南省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监督管理办法》规定执行。赔偿义务人、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机构应当根据磋商协议、法院生效判决或调解书,及时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赔偿义务人无能力开展修复项目的,自行委托具有修复能力的第三方机构进行修复,修复资金由赔偿义务人向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支付。对于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项目,赔偿义务人在缴纳赔偿金后,由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负责组织开展替代修复。赔偿工作部门或机构应当组织对受损生态环境修复的效果进行评估,确保生态环境得到及时有效修复。
(五)严格落实赔偿资金管理制度。赔偿义务人造成的生态 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其赔偿资金作为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 同级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列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专项 资金管理,专款专用。按照《湖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 办法》规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款项收缴使用情况要依法依规公 开,接受监督。
五、相关衔接
(一)与行政处罚的衔接
赔偿义务人因生态环境损害行为受行政处罚的,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可以邀请负责行政处罚案件的行政机关共同调查取证、参与磋商会议。负责行政处罚案件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对于赔偿义务人积极参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主动履行磋商协议,对受损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和赔偿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作出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的决定。
(二)与刑事处罚的衔接
赔偿义务人因损害生态环境涉嫌刑事犯罪已经被相关行政机关移送公安机关刑事立案的,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应当及时开展案件调查,对符合条件的案件按程序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可以邀请负责刑事案件的司法机关参与磋商会议,并及时告知磋商进展和结果。
对积极参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及时履行赔偿协议,开展生态环境修复的赔偿义务人,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可将其履行赔偿责任的情况提交负责刑事案件的司法机关,供其在案件审理时参考。
(三)与公益诉讼的衔接
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在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后可以同时告知相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可以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和诉讼提供法律支持,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水利、农业农村、城管等部门和各镇(街道)可以对人民检察院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提供证据材料和技术方面的支持。
人民法院受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后,应当在10日内告知同级政府中对被告行为负有环境资源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关部门接到告知后,应当及时与人民法院沟通对接相关工作。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成立石鼓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区长任组长,区政府办副主任、区生态环境分局主要负责人、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石鼓大队大队长任副组长,区直相关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附件4),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生态环境分局。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统筹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落实,具有环境资源保护监督管理职能的区直相关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本单位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定期组织筛查案件线索,形成案件数据库,并建立办理台账,实行跟踪管理,加强实践探索,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区直各单位对已办理的赔偿案例情况,要按照规定的文书格式收集整理归档,并及时通过“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进展报送系统”填报。
(二)明确工作职责,落实主体责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 度改革工作所需经费由区级财政予以安排。生态环境损害事件应 急处置期间产生的应急处置费,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费, 在赔偿义务人尚不明确或赔偿义务人无能力及时支付的,由区财政先行垫支,相关支出费用在后续索赔主张。区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水利、住建、城管等部门根据职责负责生态环境染污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具体工作,落实本单位涉及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区人民法院负责有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审判工作,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机制,加强审判机构建设。区检察院负责有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检察工作,积极支持赔偿诉讼,并依法开展公益诉讼。区司法局负责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法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工作。区财政局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工作。区税务局负责有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的征收工作。区科工信局支持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科学技术研究。区卫健局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开展环境健康问题调查,加强环境与健康综合监测与风险评估。区发改局按职责做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关工作(附件5)。
(三)加强宣传引导,鼓励公众参与。充分利用电视、报纸和新媒体等载体,加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有关法规制度的宣传力度。不断创新公众参与方式,邀请专家和利益相关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参加生态环境修复或赔偿磋商工作。依法公开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赔偿、诉讼裁判文书、生态环境修复效果报告等信息,保障公众知情权。
附件:1.索赔启动登记表
2.索赔终止登记表
3.石鼓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职责分工表
4.石鼓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
组
5.生态环境损害调查情况登记表
附件1
索赔启动登记表
案件来源 | 编号 | |||
案 由 | ||||
赔偿义务人 | 名称(姓名) | |||
地址(住址) | ||||
(公民身份证号码) | ||||
法定代表人 | 职务 | |||
案情简介及启动索赔理由 | ||||
经办人: | ||||
机构负责人 意见 (具体承担工作单位的内设承担部门) | 签名:
年 月 日 | |||
部门负责人 意见 (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或机构) | 签名:
年 月 日 | |||
备注 |
附件2
索赔终止登记表
案件来源 | 编号 | |||
案 由 | ||||
赔偿义务人 | 名称(姓名) | |||
地址(住址) | ||||
(公民身份证号码) | ||||
法定代表人 | 职务 | |||
终止理由 | ||||
经办人: | ||||
机构负责人 意见 (具体承担工作单位的内设承担部门) | 签名:
年 月 日 | |||
部门负责人 意见 (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或机构) | 签名:
年 月 日 | |||
备注 |
附件3
生态环境损害调查情况登记表
案件线索的来源、调查经过(包括案件线索、索赔启动时间和批准启动索赔的机关等;调查经过包括调查人员、调查方式、调查时间、调查范围等)。
赔偿义务人的基本情况(名称、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
赔偿义务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事实和相关证据材料(违法行为的具体事实;违法行为的发生时间、地点、危害后果、鉴定评估情况等,要客观真实,所描述的事实必须有相关证据的支持)。
赔偿义务人承担赔偿、修复责任的法律依据(应当引用相关法律、政策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必须明确)。
调查部门的处理建议(是否需要索赔,说明理由;开展磋商的建议)。
经办人:
年 月 日
附件4
石鼓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
领导小组
组 长:易 维 区委常委、区政府副区长
副组长:何作刚 区政府办副主任
胡 敏 区生态环境分局党组书记、局长
谢 涛 衡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石鼓大队大队长
成 员:唐胜利 区发改局副局长
蒋益霞 区科工信局副局长
邹太平 区司法局副局长
张晓玲 区财政局副局长
左 骏 区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周 涛 区住建局副局长
王金平 区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曹亚辉 区卫健局副局长
廖小平 区公安分局副局长
黄山平 区人民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
刘振兴 区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
李深山 区城管执法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长
刘 磊 区水利局二级主任科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生态环境分局,由胡敏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今后领导小组成员如有变动,由相应岗位的人员自然递补,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行文,报区政府办公室备案,区政府办公室不再行文。
附件5
序号 | 责任部门或机构 | 工作职责 |
一 | 区级资源环境相关部门 |
负责区级受理的生态环境损害事件调查评估、赔偿磋商、提起诉讼、修复监督等工作,指导区政府开展所列生态环境损害类型案件的调查评估、赔偿磋商、提起诉讼、修复监督等工作。 |
1 | 区自然资源局 | ①造成土地资源、矿产资源、古生物化石、矿山地质环境破 坏等生态环境损害的; ②涉及造成森林、湿地、草原、陆生野生动植物以及其管理的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风景名胜区等生态环境损害的。 |
2 | 区生态环境分局 |
①发生国务院相关文件规定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 ②在国家和湖南省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 ; ③发生生态环境损害事件导致区域大气、水等环境质量等 级下降,土壤环境风险等级上升的。 |
3 | 区水利局 | 涉及造成其管理的河流、湖泊、水库等生态环境损害的。 |
4 | 区农业农村局 | 涉及渔业和其管理的自然保护区及耕地、园地土壤污染等 生态环境损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实 施之前产生的,并且土壤污染责任人无法认定的污染地块除外)。 |
5 | 区住建局 |
涉及其管理的镇、街生活污水处理环境损害的。 |
6 | 区城管执法局 | 涉及造成其管理的城市园林绿地,城镇生活污水处理、供 水供气设施、生活垃圾处理等生态环境损害的。 |
二 | 区财政局 | 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监督等。 |
三 | 区税务局 |
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的征收工作。 |
四 | 区司法局 | 负责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依 法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工作。 |
五 | 区检察院 | 支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起诉;开展公益诉讼、刑事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定相关制度等。 |
六 | 区人民法院 | 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审判工作,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机制;指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的司法确认。 |
七 | 区卫健局 | 负责组织开展环境健康问题调查,加强环境与健康综合监 测与风险评估等。 |
八 | 区级其他部门 | 区发改局、区科工信局、区公安分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相关工作。 |
石政办发〔2022〕10号
石鼓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石鼓区关于促进“个转企”
“小升规”十条激励措施》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直机关各单位、市属驻区各单位:
《石鼓区关于促进“个转企”“小升规”十条激励措施》已经2022年4月24日区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石鼓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5日
石鼓区关于促进“个转企”“小升规”
十条激励措施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市场主体发展壮大,根据《衡阳市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市场主体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2022-2025年)》(衡政办发〔2022〕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制定如下激励措施。
一、优化营商环境
1.压缩企业开办时间。优化办事流程,缩短办事时限,企业开办实现“210”标准,即2个环节、1天内办结、0费用。(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区行政审批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税务局)
2.帮助企业纾困解难。持续推进企业“护航行动”,千方百计为企业排忧解难,全面强化援企服务措施,切实帮助企业解决要素保障、金融服务等主要困难。(责任单位:区科工信局、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管局、区金融事务中心)
二、激发企业活力
3.开展创业帮扶行动。对本区户籍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残疾人、退役军人、五年内毕业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首次创业成立小微企业(酒吧、网吧等行业除外)。自注册登记之日起,在我区实际运营1年(含1年)以上,带动就业2人及以上且正常缴纳养老保险(含灵活就业参保),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5000元,已享受市级补贴的不再重复享受。(责任单位:区人社局、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管局)
4.加大财税支持力度。全面推行惠企政策“免申即享”,贯彻实施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开展涉企收费专项治理,降低个体工商户和企业负担。落实个体工商户稳岗就业补贴,落实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落实企业开展以工代训补贴,降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地租成本,引导平台企业降低不合理收费和抽成。落实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最高可达到20万元。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小微企业,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和贷款贴息,但累计不得超过3次。(责任单位:区税务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
三、落实惠企政策
5.加大“个转企”培育力度。优化“个转企”手续办理流程,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原个体工商户各类许可证件在有效期内的继续有效;支持个体工商户享有的专利权、商标权、名称权等权益保护依法转移至“个转企”企业名下,保持“个转企”登记档案延续性、一致性。对遵纪守法、诚信经营的个体工商户自转为企业之日起,区财政三年内根据企业的经济贡献给予一定的奖励,单个企业奖励金额不超过10万元/年,奖励资金主要用于企业的技术研究。(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税务局)
6.加大“小升规”扶持力度。将年营业收入与“进规入限”标准差距在20%以内的小微企业作为重点培育对象,每年遴选一批竞争力强、成长性好的企业,推动其转型升级为规模(限额)以上企业。对“小升规”过程企业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区财政酌情予以奖补。对当年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10万元/个奖励,其他规模以上企业给予2万元/个奖励。对遵纪守法、诚信经营的“小升规”企业,区财政三年内根据企业的经济贡献给予一定的奖励,单个企业奖励金额不超过20万元/年,奖励资金主要用于企业的技术研究。(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科工信局、区商务局、区住建局、区财政局)
7.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在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责任单位:区税务局)
8.搭建政银企合作平台。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重点培育企业提供担保服务,降低贷款担保费率和保证金。鼓励金融机构采取创新金融产品、优化金融服务的方式,对重点培育企业加大信贷支持。落实“潇湘财银贷”政策,对纳入“白名单”管理的小微企业,由合作银行发放不超过500万元,时期不超过3年的免抵押、低利率的信用贷款。(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金融事务中心、区科工信局、区商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市场监管局、合作银行)
9.实施市场推广行动。建立本地优质产品推介目录,对纳入的企业及其产品在政府采购中依法依规支持。针对小微企业实施价格扣除、评审优惠、两型产品、首购产品等政策优惠,帮助企业扩大市场占有率。(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发改局、区科工信局、区商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市场监管局)
10.给予“规上”企业统计报表质量奖励。企区有关部门对企业统计报表质量进行考核,相关报表的报送率、及时率、准确率等方面达到要求,区财政安排每个企业1200元/年奖励金,由企业发放到统计人员。(责任单位:区统计局、区发改局、区科工信局、区商务局、区住建局、区财政局)
本激励措施由区财政局牵头区有关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暂定三年。上级出台的文件与本激励措施重复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同一家企业不得重复享受同类补助政策。本激励措施实施过程中,国家、省、市出台新政策的,遵照执行。
工 作 清 单
1.“0费用”:区行政审批局为在我区新注册的企业免费提供一套印章(三枚公章和一枚私章),并免费邮寄到位。
2.“个转企”奖励标准:三年内,年纳税1万元以下(不含1万元),奖励1000元;年纳税1万元以上(含1万元),5万元以下(不含5万元),奖励3000元;年纳税5万元以上(含5万元),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奖励6000元;年纳税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奖励1万元;年纳税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奖励5万元;年纳税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奖励10万元。
“小升规”奖励标准:第一年,较上年年纳税额新增1万元以下(不含1万元),奖励1000元;新增年纳税额1万元以上(含1万元),5万元以下(不含5万元),奖励3000元;新增年纳税额5万元以上(含5万元),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奖励6000元;新增年纳税额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奖励1万元;新增年纳税额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奖励5万元;新增年纳税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200万元以下(不含200万元),奖励10万元;新增年纳税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奖励20万元。第二年按第一年的标准的80%奖励,第三年按第一年的标准的60%奖励。
3.“潇湘财银贷”的“白名单”的条件和程序:企业成立1年以上,正常运营且符合国家中小微企业规模类型划分标准;企业技术有优势、产品有市场、发展潜力较大、无不良信用记录,未涉及民间融资和非法集资;企业上年度各项纳税额合计达5万元以上,上年末企业资产负债率原则上不超过75%;企业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环境保护、规划、安全生产等“红线”要求。由区发改局、区科工信局、区商务局和区农业农村局按要求摸底区内企业,提出企业“白名单”建议名单,区财政局会同合作银行将审核后的企业“白名单”报送省财政厅(省金交中心)公示。
4.“小升规”前期工作经费标准:“小升规”工业企业的前期经费不超过8000元/户,小升规”其他企业的前期经费不超过5000元/户。
石政办发〔2022〕18号
石鼓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石鼓区“一单三选”“五社联动”机制创新实验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机关各相关单位:
《石鼓区“一单三选”“五社联动”机制创新实验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石鼓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 1 日
石鼓区“一单三选”“五社联动”机制创新
实验方案
为加强和完善我区城乡社区治理,突出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地位,充分发挥社区、社会组织、社工、社区志愿者、社会慈善资源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以“一单三选”“五社联动”机制创新为实验主题,完善以社区为平台、社会组织为载体、社工、社区志愿者、社会慈善资源为支撑的“五社联动”机制,创建全省社区治理和服务创新实验区,特制定本方案。
一、实验背景
2021年4月《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进一步确立了“五社联动”机制的地位,使之成为加强社区治理的新趋势。全区辖6个街道、1个镇,现有社区33个,行政村15个,常住人口24万余人。近年来,全区以“加强三社联动、创新社区治理”为实验主题,建设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培育建设社会组织 107个,完成33个社区社会工作室,发展110名专业社工、2万余名“衡阳群众”志愿者,创建了全省城乡社区治理创新实验区。其中,人民街道“三社联动”最为典型,具有转向“五社联动”所需的要素基础。
本次的实验地点为人民街道。人民街道坐落在衡阳市城市中心地段,是城区最早的街道之一,下辖4个社区,即人民路、湘北、向阳、蒸阳,辖区常住人口7828户,共19629人。街道积极推进社区“两化两体系”建设,由政府整合社区服务场地资源并提供资金支持,构建新的社区服务平台,支持以专业社工机构为主体的社会组织发展,充分发挥专业社工人才作用,推进社区服务发展。目前,人民街道建有石鼓区社会组织孵化基地,是全区社会组织培育的枢纽;发展有社工17人,是全区社会工作的大本营;培育出志愿者3000余人,是全区“衡阳群众”的集中地;引进向阳社工组织,实施了面向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宝贝成长激励金项目,打造了社会慈善资源的品牌;依托试点示范建设,在相关政策制度、对接机制及标准规范的支持下,逐步成长为全区“三社联动”的样板。
不过,在发挥社会力量协同作用,畅通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工作、志愿者参与基层社会治理中仍有不足,需要在今后重点加以突破,表现在:一是平台不专,目前集中于“五社”要素培育孵化平台建设,现有平台对联动机制的支撑不足,需要着力搭建用于支撑“动中联”、“联中动”的联动平台。二是渠道不畅,各联动要素间存在目标不具体、信息不对称、职责不明晰等问题,造成重复帮扶、服务盲区等尴尬局面,需要着力于建立要素间联动与分工机制。三是活力不足,各联动要素间参与社区治理靠自觉、靠自愿,彼此间做好做坏一个样,需要强化目标导向,着力于标准规范的建设。
二、实验主题、目标和创新亮点
(一)实验主题
“一单三选”“五社联动”机制创新实验
(二)实验目标
1.拓展”五社联动”要素资源。通过社工—社区“两委”联合行动,实施筑巢、安家、搭桥工程,撬动社区社会组织—社区志愿者—社会慈善资源接续卷入,建立街道级社区资源库,实现社会资源的冗余搭配。
2.构建“五社”要素联动模式。厘清“五社”要素的权责边界,通过制作社区事务、社区服务清单,由“五社”要素按照必选、限选、自选确定“五社”服务事项,推进必选项服务标准化、限选项规范化、自选项项目化,并给合管理信息化,构建基于事项的“五社”要素联动模式。
3.构建“五社联动”治理品牌。聚焦社区特色需求,凸显“五社联动”治理效益,打造“邻”字品牌,在人民社区、湘北社区、向阳社区和蒸阳社区分别打造邻助(助残助老)、邻和(社区调解)、邻治(参与事务)、邻乐(康体文娱)等品牌。
(三)创新亮点
本创新实验的创新亮点集中在三个方面:
1.以“事”为纽带,突破传统立足“五社”要素融合,实现在服务中融合、在融合中服务。
2.以“单”为牵引,实验的基础和前提是编制社区事务和服务的清单,实现“五社联动”效应的可衡量、可测量。
3.以“选”为策略,“五社”要素各有优势特色,在必选、自选、互选中增强“五社”要素的活力。
三、实验举措
(一)重点任务
1.运用“转、串、合”,优化区级“五社联动”体。从区级顶层设计上,转变社区职能,串联社会资源,整合平台功能,构建区级“五社联动”体。一是推动社区职能。通过文件、会议、培训等形式,在全区范围内推动建立“四位一体”结构性共治新格局。在试点实验社区,推动建立驻社区单位联席会议制度,建全以社区党组织为核心,社区居委会为基础,社会组织、社会工作、社区志愿者、社区慈善资源为支撑,彼此协同配合、上下贯通、左右联动的社区治理体系。二是推动社会资源串联。发挥区民政局社会组织登记机关的优势,梳理全区的社会资源,引导社会资源向社区延伸,推动优势社会资源向试点实验社区集中。三是推动平台功能整合,整合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社会组织孵化基地、街道社工站等服务平台,成立石鼓区“五社联动”指导中心,培育壮大区级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及慈善组织力量。
2.用好“引、培、连”,搭建街道级社区资源库。在街道和社区现有社会工作、社会组织、社区志愿者及社区慈善资源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展整合社会力量参与社区治理的资源,搭建街道级社区资源库。一是实施安家工程,引进“五社”要素。优化配置社区办公用房,按照“六有”标准在每个社区建立“五社联动”共享空间,支持每个社区引进1个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1个社会慈善组织。二是实施筑巢工程,培育“五社”要素。充分调动发掘社区骨干,培育社区领袖,每个社区培育10家以上社区社会组织。三是实施搭桥工程,连接“五社”要素。区民政局、人民街道共同组织1次“五社联动”供需对接会,吸引全区、全市乃至全省社会组织参与人民街道社区治理。通过“引、转、连”,确保每个社区有1个社工服务机构、10个社区社会组织、100名常态化服务志愿者和10000元以上社区慈善资源的“一十百万”“五社联动”要素。在此基础上,街道层面建立“五社联动”资源库,定期进行党建指导和管理培训,明确1名街道干部联系1个社区,针对驻社区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社会组织定期开展党建宣传教育活动。由街道层面组织社区社会组织负责人、社会工作者、志愿者开展“五社联动”能力提升培训2期。
3.做实“厘、选、管”,提升社区级“五社”融合度。在“五社”要素齐全的基础上,推动社工—社区“两委”联合行动,撬动社区社会组织—社区志愿者—社会慈善资源接续嵌入,形成“五社联动”实践模式。一是编制事项清单,厘清“五社”要素职责。由社区“两委”和社工对社区现有公共事务和便民服务进行逐一清理,编制《人民街道社区事项清单》,明确“五社”要素对应的事项条目。二是选择事项任务,明确“五社”要素职责。组织“五社”负责人,对社区事项清单逐一分析,确定“五社”要素对应的必选项、限选项和自选项,让“五社”要素清楚“做什么”。三是强化服务管理,推进“五社”要素规范化建设。编制必选事项、限选事项服务指导规范,对于任选事项实施公益创投项目,让“五社”要素清楚“做成什么样”。
4.聚焦“特、精、拓”,打造“五社”联动治理品牌。在“五社”联动机制形成的基础上,通过事务清单回应居民的基本需求,通过品牌打造回应居民的特色需求。在创新实验期间,一是围绕“邻”做品牌特色。结合人民路社区老年人、残疾人多的特点,打造人民路社区邻助品牌;结合在湘北社区矛盾多、纠纷多的特点,打造湘北社区邻和品牌;结合向阳社区居民参与不足的特点,打造向阳社区邻治品牌;结合蒸阳社区文体组织多、文娱需求大的特点,打造蒸阳社区邻乐品牌。二是围绕“精”做品牌活动,人民路社区开展老年教育、残疾人康复服务活动,湘北社区组建“湘亲”调解队并开展调解活动,向阳社区打造向阳议事亭并定期开展议事协商活动,蒸阳社区举办蒸学堂、蒸驿站、蒸乐园等系列化活动。三是围绕“拓”做品牌影响,印制宣传单,利用社区电子显示屏、微信公众号推送等方式,增加居民群众对于“五社”联动的认识和了解。在《掌上衡阳》开通“五社联动”工作专栏,报道全区“五社联动”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效果。
(二)分期规划
整个创新实验分为三个阶段,具体时间节点为:
1.前期准备阶段(2022年8月31日前完成)。建立工作机制,全面部署实验区工作,明确任务,拟定实施方案,组建领导机构,建立工作机制,编制工作进程表(附件1),争取经费支持。开展“五社”要素摸底,重点开展社区事务事项调研。编制事项清单,结合调研情况,以人民街道所辖4个社区的社区事务、便民服务情况,采用合并同类项策略,编制事项清单。
2.实验实施阶段(2022年9月-2023年4月)。搭建“五社联动”平台,街道层面建立社区资源库,社区层面成立“五社联动”中心,完善相关配套设施,引育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社区社会组织、社区志愿者及社区慈善资源。服务对接阶段,组织召开“五社联动”联席会议,明确事项清单的责任主体,配套制作事项服务标准与服务指导规范,常态化开展服务工作。品牌打造阶段,结合社区特色需求,针对性开展咨询、疏导、调解等服务,分别打造邻助、邻和、邻治、邻乐等品牌,并宣传推广。
3.中期评估和服务调整阶段(2023年5月1-31日)。针对服务情况,通过查阅资料、走访群众、问卷调查的方式进行中期评估,看实验效果。根据服务的情况,调整服务内容并报省厅备案,力争服务最优化,群众最满意。
4.考核验收阶段(2023年6月)。对实验的社会影响、群众的满意度进行评价,检验服务产出。对目标完成、居民满意、预算合理的项目及项目实施社会组织进行表彰,树立典型,总结经验,宣传推广。
四、实验保障
(一)组织保障。为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石鼓区“五社联动”实验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民政工作的副区长王磊任组长,区民政局局长王小果任副组长,办公室设在区民政局,由罗虎同志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实施实验区工作的推进,由基政股牵头民间组织管理中心、慈善社工股配合共同完成实验区工作(附件2)。人民街道组建工作专班,将“五社联动”创新实验工作纳入党政联席会议议程。
(二)经费保障。建立多渠道多层次实验经费保障机制,加大对社区、社会组织、社工人才等方面的财政支持力度,争取市级资金政策支持和业务指导,区、街道给予一定的实验经费保障实验开展,吸引坐落单位的支持,鼓励爱心人士的捐赠,用于服务平台建设和政府购买服务及公益创投项目支持,保障实验区工作有序开展。
(三)智力保障。充分利用现有社工服务机构的督导资源,支持开展专项督导工作。同时,依托与长沙民政学院建立的合作关系,引入湖南省现代民政研究院专家,组建顾问团队,为创新实验方案的设计、实施等提供智力支撑,确保创新实验工作圆满完成。
(四)宣传保障。邀请专业记者,通过各类媒体广泛宣传,引起社会重视,做到每个季度在省市级媒体有一篇报道,每年在国家级媒体有一篇报道。活动后期,总结实验区创建经验,在全省、全国推介。
附件:1.石鼓区“一单三选”“五社联动”机制创新实验工作进程表
2.石鼓区“五社联动”实验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1
石鼓区“一单三选”“五社联动”机制创新实验工作进程表
序号 | 项目名称 | 任务指标 | 责任单位 | 完成时间 | 产出成果 | 备注 |
1 | 组织实施与保障 | 编制“一单三选”“五社联动”机制创新实验工作方案 | 区民政局 | 2022.7 | 方案文本1套 | |
2 | “五社联动”实验工作领导小组 | 区民政局 | 2022.7 | 文件1份 | ||
3 | “五社联动”工作专班 | 人民街道 | 2022.8 | 文件1份 | ||
4 | 组建专家顾问团队 | 区民政局 | 2022.8 | 协议1份、团队成员1支(含工作职责) | ||
5 | “五社联动”创新实验启动会 | 人民街道 | 2022.8 | 会议资料1份 | ||
6 | “五社联动”中期自评 | 区民政局 | 2023.1 | 中期自评报告1份 | ||
7 | 优化县区级“五社联动”体 | 全区社区书记(主任)培训班 | 区民政局 | 2022.7 | 培训过程资料1份 | 重点介绍结构共治新格局、营造外部氛围 |
8 | 成立区级“五社联动”指导中心 | 区民政局 | 2022.8 | 挂牌仪式、指导中心成员构成及职责 | ||
9 | 建立健全驻社区单位联席会议制度 | 人民街道 | 2022.10 | 通知文件1份 | ||
10 | 推动社会资源向试点实验社区集中 | 区民政局 | 2023.6 | 社会资源分布图 | 试点前后对比,相比2022.6社会资源新增达到10%以上 | |
11 | 搭建街道级社区资源库 | 推动社区建立“五社联动”共享空间 | 人民街道/社区 | 2022.9 | 建立4个共享空间 | 按照有场地、有设备、有人员、有服务功能、有工作流程和有规章制的“六有”标准建设 |
12 | 组织“五社联动”供需对接会 | 人民街道 | 2022.10 | 每个社区形成“一十百万”“五社联动”要素 | 每个社区有1个社工服务机构、10个社区社会组织、100名常态化服务志愿者和10000元以上社区慈善资源 | |
13 | 建立党建指导员制度 | 人民街道 | 2022.10 | 常态化党建教育学习活动3次/社区 | 采用1名街道联系1个社区,针对社会力量开展党建教育学习活动 | |
14 | “五社联动”能力提升培训 | 人民街道 | 2023.6 | 培训班2期 | ||
15 | 提升社区级“五社”融合度 | 编制人民街道社区事项清单 | 人民街道 | 2022.9 | 社区事项清单1份 | |
16 | 编制“五社联动”必选、限选事项服务指导规范 | 人民街道 | 2022.11 | 指导规范1册 | ||
17 | 实施公益创投项目 | 区民政局 | 2022.11 | 公益创投通知、申报书、评审等资料1册 | ||
18 | 打造“五社联动”治理品牌 | 编制“五社联动”社区品牌服务方案 | 社区居委会 | 2022.9 | 社区品牌服务方案4份 | |
19 | 开展“五社联动”社区品牌服务活动 | 社区居委会 | 2023.6 | 活动资料汇编1份 | ||
20 | “五社联动”培训交流宣传 | 区民政局 | 2023.6 | 宣传单张、宣传报道稿件等资料汇编1份 | 至少有1篇国家级媒体报道 | |
21 | 承办全省“五社联动”创新实验现场交流会 | 积极向省厅申请,承办全省“五社联动”创新实验现场交流会 | 区民政局 | 2023.5 | 会议资料1份 | 此项任务为附加任务 |
附件2
石鼓区“五社联动”实验工作领导小组
成员名单
组 长: 王 磊 区政府副区长
副组长: 王小果 区民政局局长
肖 韬 人民街道党工委书记
廖红波 人民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
成 员: 罗 虎 区民政局副局长
贺 鹏 人民街道党工委副书记
奉慧桢 区婚姻登记服务中心主任
刘俊雄 区民间管理服务中心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民政局,由罗虎同志任办公室主任。今后,领导小组成员如有工作变动,由相应岗位人员自然递补,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变动情况报区委办、区政府办备案,不再另行行文。
联络员: 张鹏翼 联系方式:0734-8177693
手机号:13617345810,邮箱:912437815@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