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0000/2022-25627 | 统一登记号 | 文号 | ||
公布时间 | 2022-12-14 | 来源 | 石鼓区政府 | 信息有效期 |
石鼓区人民政府公报
石鼓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14日 2022年第2期
目录
【区政府办文件】
关于印发《石鼓区促进中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复市开业”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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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石鼓区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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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府文件】
关于森林防火禁火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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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政令 公开政务 指导工作 服务社会
编辑委员会
顾问:谢海蓉
主任:彭华
副主任:洪云辉
委员:何作刚 汤峰 王朝顺 刘国华 曾庆淼 陆瑜萍 王益波 刘旭云
总编辑:王雷
主 编:罗样 欧阳少彬
编 辑:刘琼 周铭雯 周桐雨 宋剑
SGDR-2022-01003
石政办发〔2022〕19号
石鼓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石鼓区促进中小微企业及
个体工商户“复市开业”实施方案》的通知
区直机关各相关单位,市属驻区各相关单位,各有关金融机构:
《石鼓区促进中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复市开业”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石鼓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6日
石鼓区促进中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
“复市开业”若干政策措施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援企、稳岗、纾困的工作部署,切实帮助中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渡过难关、恢复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贯彻落实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若干政策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衡政办发〔2022〕16号)、《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稳岗位提技能保就业十六条措施〉的实施意见》(衡人社函〔2022〕34号)等文件精神,现结合我区当前实际,制定以下若干政策措施。
减轻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负担
(一)延续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2022年继续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分别按10%和15%加计抵减应纳税额。(责任单位:区税务局、区财政局)
(二)扩大“六税两费”减征范围。2022年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个体工商户在50%税额幅度范围内减征“六税两费”,即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实施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区税务局、区财政局)
(三)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在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责任单位:区税务局、区财政局)
(四)加大购置设备器具税前扣除力度。中小微企业2022年度内新购置的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可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可减半扣除。企业可按季度享受优惠,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弥补。(责任单位:区税务局、区财政局)
(五)扣减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税费。在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件和个人所得税。(责任单位:区税务局)
(六)严格制止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行为。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制止“三乱”行为,完善整治涉企乱收费协同治理和联合惩戒机制,防止对服务业的各项助企纾困政策效果被“三乱”行为抵消。(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商务局、区住建局)
(七)减免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2022年市内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国有房屋,2022年减免6个月租金,其他地区减免3个月租金。引导督促国企为承租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规定减免租金,如本年度已有同类减免政策且执行到位,本次不再重复减免。对减免租金的房屋业主,2022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规定给予以减免。(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税务局、区住建局、区城建投)
(八)实施阶段性社保优惠政策。延续实施1%的失业保险费率政策至2023年4月30日。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行业企业及17个扩围行业所属困难企业,养老保险费缓缴费款实施期限为2022年4月至2022年12月;失业、工伤保险费缓缴费款实施期限为2022年4月至2023年3月。受疫情影响较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含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三项社保费缓缴政策实施期限为2022年4月至2022年12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责任单位:区人社局、区税务局)
(九)控制企业疫情防控成本。坚持“外防输入、内防反弹”的总策略和“动态清零”总方针不动摇,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方案(第九版)和疫情防控“九不准”要求,做到精准防控。(责任单位:区卫健局)
(十)缓冲企业裁员冲击。继续实施失业保险保障扩围政策,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发放失业补助金;对参保不满1年的失业农民工,发放临时生活补助。保障范围为2021年1月至2022年12月期间新发生的参保失业人员。上述规定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持续做好参保失业人员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农民工一次性生活补助等常规性保生活待遇发放工作。(责任单位:区人社局)
(十一)推行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免申即享”。参保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失业率控制目标,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的20%的,可以“免申即享”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大型企业返还比例从30%提至50%;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从60%提至90%。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按有关规定参照大型企业实施。上述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区人社局)
二、进一步鼓励自主创业充分就业。
(十二)开展青年见习行动,落实创业担保贷款政策。积极开展青年就业见习基地认定,加强见习岗位归集和发布,指导见习单位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中职毕业生、16-24周岁登记失业人员开展见习,并按规定给予见习补贴。积极鼓励创业,符合条件的个体创业对象,可以向区级人社部门申请不超过2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规定给予贴息。(责任单位:区人社局、区财政局、合作银行)
(十三)提升职业技能培训促就业作用。鼓励支持企业组织职工开展岗位技能提升和转岗培训,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积极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采取企校双师带徒、工学交替培养、脱产或半脱产等模式,组织企业职工开展学徒制培训,以中级技术工人、高级技术工人为培养目标的,2022-2024年分别按6000元/人、8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企业学徒制培训补贴。企业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的在职职工及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取得技能人员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按照初级(五级)1000元、中级(四级)1500元、高级(三级)2000元的标准申请技能提升补贴。取得的技能人员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属于我省技能岗位紧缺职业(工种)的,补贴标准上浮10%。技能提升补贴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区人社局)
(十四)鼓励用人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等群体就业。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中小微企业,按照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于吸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就业签订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按照每人1500元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此项补助与一次性吸纳就业补助不重复享受。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和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5个特困行业失业保险参保企业,按照每人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
上述政策实施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区人社局)
(十五)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依法为其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可以享受社保补贴。补贴期限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缴纳养老、医疗、失业保险,可以享受最长不超过1年的社保补贴。补贴标准为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的单位部分。上述政策实施期限至2023年10月9日。(责任单位:区人社局)
三、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十六)用好普惠金融政策工具。落实市级政策,用好支农支小再贷款政策,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困难行业特别是服务业领域的倾斜力度,加大服务业领域信贷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对符合续贷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按正常续贷业务办理,不得盲目惜贷、抽贷、断贷、压贷,切实做到应续尽续、能续快续。(责任单位:区金融事务中心、合作银行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加强融资担保和信用债支持。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服务业领域企业信贷融资提供担保增信服务。(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金融事务中心、合作银行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引导金融机构减费让利。落实好上级金融减费让利政策,引导银行降低账户服务收费、人民币转账汇款手续费、银行卡刷卡手续费,减轻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营成本压力。(责任单位:区金融事务中心、合作银行等)
四、加强对受疫情影响突出的行业帮扶
(十九)实施餐饮业、零售业纾困扶持措施。2022年原则上应给予餐饮、零售企业员工定期核酸检测费用50%的补贴支持。补贴费用由属地统筹。引导外卖等互联网平台企业进一步下调餐饮业商户服务费标准,降低餐饮企业经营成本,引导互联网平台企业对疫情中高风险所在地的餐饮企业给予阶段性商务服务费优惠。(责任单位:区卫健局、区商务局、区财政局)
(二十)实施旅游业纾困扶持措施。2022年对符合条件的旅行社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维持80%的暂退比例。(责任单位:区文旅体局)
(二十一)实施公路运输业纾困扶持措施。2022年暂停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预缴增值税一年,对提供公交客运、城市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等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责任单位:区税务局、区财政局)
上述政策从发布之日起实施。执行期间国家、省、市有新政策的,按新政策执行。
SGDR-2022-01005
石政办发〔2022〕22号
石鼓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石鼓区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
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相关各部门:
《石鼓区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石鼓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0月13日
石鼓区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
保险参保缴费工作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2〕20号)《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教育厅 湖南省民政厅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乡村振兴局 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做好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湘医保发〔2022〕4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实现覆盖全民、依法参保为目标,深入实施全民参保计划,优化参保缴费服务,提升参保信息质量,将基本医保(含城乡居民医保、城镇职工医保)参保率持续稳定在95%以上,实现应保尽保、应缴尽缴。
二、参保缴费政策
(一)参保范围
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覆盖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具体包括农村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在校学生、在统筹地区取得居住证的常住人 口。
财政补助标准
2022年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标准为610元/人。2023年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其中省、市、区三级财政对城乡居民医保参保补助分担方式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40号)的规定执行。区财政部门要按照规定标准足额安排预算,并及时拨付补助资金,于2023年7月底前全部到位。未按规定及时足额到位的,省财政将相应扣减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扣减部分由市、区财政自行补足。
(三)个人缴费标准
根据《关于做好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湘医保发〔2022〕41号),我区2023年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统一为350元/人。
(四)困难群众参保资助政策
对特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通过医疗救助给予全额资助(重度残疾人、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困境儿童参照执行)。
对城乡低保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人员通过医疗救助给予50%的资助。
对监测对象(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区乡村振兴局给予50%的资助。
对困难退役军人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全额资助。
在集中参保缴费期内相关部门动态新增的困难对象,可享受2023年参保资助政策,困难群众已在异地参加居民医保的,可在户籍地享受参保资助政策。
(五)参保缴费时间
城乡居民按年度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2023年度居民医保集中参保缴费期原则上为2022年9月1日至12月31日。如参保率未如期达到95%,参保缴费期延长至2023年2月28日。
除下列情形外,未在规定缴费期内参保缴费的,原则上不得中途参保、享受医保待遇。一是新生儿出生后90天内,监护人可凭户口簿或居住证登记的新生儿本人真实姓名办理参保登记缴费手续,自出生之日所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报销;二是儿童福利机构接收的儿童,经核实未参保的可随参随缴,自进入儿童福利机构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三是因劳动关系终止导致职工医保断保的人员,在断保90天内凭职工医保参保凭证可随时参加居民医保,自职工医保断保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四是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凭居住证初次在居住地参保,复转军人、刑满释放人员、未及时就业的应届大中专毕业生,可自参保缴费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五是纳入区乡村振兴局监测范围的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低保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特困人员、重度残疾人、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困难群众,稳定脱贫人口,经排查核实属于客观原因在集中参保缴费期未参保的,可自参保缴费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以上特殊情形均按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缴费。
因户籍变动等客观原因或其他特殊情形(具体指当年新迁入户口、新生儿未在90天内参保缴费、职工医保断保的人员未在断保90天内参保缴费、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凭居住证初次在居住地参保)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可以按当年度居民医保筹资标准(含个人缴费部分和财政补助部分)一次性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从缴费的下个月起享受医保待遇。
(六)参保缴费方式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城乡居民(含中小学学生及学龄前儿童)以家庭为单位在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参保;在校大中专学生(含新生)以学校为单位在学校所在地整体参保,由学校代收代缴居民医保费,统一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新入学的大中专学生统一在学校所在地参保,不得在原户籍地重复参保。城镇居民(含取得居住证的常住人口)没有参加职工医保的,在社区参加居民医保。
(七)优化缴费服务
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全覆盖的要求,以镇、街道为支点、村组社区为末端,建立“税管员+医保专干+协管员”网格化管理机制。除大中专院校外,原则上不采取虚拟户收现方式征收。缴费人通过“湘税社保”APP缴费,以电子订单的支付凭证作为缴费依据;缴费人通过银行智能POS机、银行自助终端等智能机具缴费的,以银行收款凭单作为缴费依据。大中专院校以虚拟户方式集中收缴的,税务部门向代收院校开具缴款凭证。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层层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一项民生工程,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做好参保缴费工作是医保的基础。成立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领导小组,由区委常委、区政府常务副区长彭华任组长,区政府党组成员、区政府副区长何一流任常务副组长,各镇(街道)、区直相关各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办公室设在区税务局,由周小波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各镇、街道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要明确工作任务,实施目标管理,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确保我区目标任务顺利完成。
(二)统筹配合,部门联动。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镇(街道)、区直相关部门、学校要积极协调联动,形成合力,推进我区参保缴费工作及时全面完成。
1.区税务局要全面履行城乡居民医保费用征收职责,加大征缴力度。持续优化居民医保费征收信息系统,做好征收政策维护;拓宽缴费渠道,优化缴费服务。
2.区医保局要密切配合区税务局做好全区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工作,明确各类困难群体参保资助标准,并向区财政局申请落实困难群体参保补助资金。集中征缴工作开展前,应在医保信息系统做好各类困难群体身份精准标识,建立困难群体参保资助工作台账,将核定后的困难群体资助人员名单和参保资助金额及个人应缴金额等信息反馈给区税务局,由区税务局根据缴费人当前特殊标识征收困难群体个人应缴费款。
3.区财政局负责足额安排医疗救助参保补助资金,并在集中参保缴费期结束后及时将困难群众参保资助金划入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4.区教育局协助区医保局对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情况进行调度摸底,对未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学校督促整改。督促大中专院校按政策提供准确的可以享受参保资助政策贫困学生名单。负责督促中小学校(含民办学校)、幼儿园配合做好参保缴费动员工作,并将人员名单提供给医保、税务部门进行参保信息比对。
5.区民政局负责及时提供特困人员、城乡低保对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困境儿童等社会救助对象名单,每月提供动态调整信息等相关工作。
6.区乡村振兴局负责核定监测对象,稳定脱贫人口名单,及时反馈给区医保局,并协助医保局、税务局督促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7.区残联负责及时提供重度残疾人员名单,每月提供动态新增信息将名单反馈给医保局,并协助医保局、税务局督促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8.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核定困难退役军人名单,及时反馈给区医保局,并协助医保局、税务局办理其参保缴费手续。
9.各镇(街道)以不低于上年度参保人数为参保缴费任务。负责辖区内参保缴费宣传发动工作,力争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不留死角,引导城乡居民参保意愿,同时做好参保登记造册台账。
(三)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加大城乡居民医保参保政策宣传力度,重点宣传城乡居民医保报销惠民政策,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引导城乡居民自愿参保缴费。
(四)严格考核,强化责任。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率是市对区绩效考核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单位要各负其责、各尽其职、不折不扣完成医疗保险费收缴工作。区政府督查室将城乡居民个人医疗保险费收缴工作列入相关部门年终绩效考核内容,对在征收工作中贯彻执行不力、进度滞后、任务落实不到位的单位和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本方案有效期从2022年9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石鼓区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方案》(石政办发〔2021〕12号)同时废止。
SGDR-2022-00001
石政发〔2022〕9号
石鼓区人民政府
关于森林防火禁火的通告
为有效预防森林火灾发生,切实加强野外火源管控,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湖南省森林防火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发布森林防火禁火通告如下:
一、禁火时段:2022年9月20日至2023年4月30日。
二、禁火区域:全区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森林、林地、荒山及距离林地边缘30米范围内的区域等户外野外场所。
三、禁火内容
1.严禁携带火种火源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禁火区域。
2.严禁自行炼山、烧田埂、焚烧秸秆、垃圾、稻草及田埂地坡野草等生产性野外用火。
3.严禁乱丢烟头、玩火弄火、野炊烧烤、生火取暖、燃放孔明灯以及在喜庆、丧事、开工开业、祭祀等传统活动中烧香点烛、烧纸钱、燃放烟花爆竹等非生产性野外用火。
4.其他违规野外用火及易诱发森林火灾的用火活动。
四、处罚措施
凡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违规用火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引起山林火灾情节较重,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予以治安管理处罚;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火情举报监督电话
区自然资源局(0734-8223895)、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0734-8177235)、区公安分局(110)、区消防救援大队(119)
特此通告。
石鼓区人民政府
2022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