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0000/2023-74192 | 统一登记号 | SGDR-2023-01003 | 文号 | 石政办发〔2023〕14号 |
公布时间 | 2023-06-29 | 来源 | 石鼓区 | 信息有效期 |
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维护种地群众利益和提升耕地地力水平,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22]69号)和《农业农村厅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的通知》(湘农联〔2023〕2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有哪些?
(一)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充分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鼓励倾斜支持粮食生产特别是双季稻生产,确保每年完成粮食生产目标任务。
(二)维护种地农民利益,强化正向激励,在保障耕地承包经营权农民既得利益不受损基础上,鼓励多种粮、种好粮。
(三)提升耕地地力水平。严守耕地红线,建立健全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发放与耕地保护行为相挂钩机制,保障耕地数量不减少、耕地质量不降低,不断提升耕地地力水平。
二、主要内容是哪些方面?
(一)补贴对象。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补贴对象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村组未发包耕地补贴对象原则上为村组集体。涉及耕地承包权流转的,已签订流转协议报经镇街人民政府或其农村经营管理站备案,并约定补贴资金受益人的,按照协议执行。
(二)补贴标准和依据。对已确权登记颁证到户的耕地,
以实际种植作物的耕地面积作为补贴依据,对未确权登记到户的,以村组上报种植面积到镇街,经所属镇街初核后呈报区农业农村局,并由区农业农村局组织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局进行复核,确定当年补贴面积。补贴按照不低于95元/亩不高于114元/亩的标准发放,各涉农镇街因地制宜根据承包情况和实际种植情况确定补贴依据。
(三)补贴发放负面清单。
以下情形不得发放补贴:
1.已经作为畜牧水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
2.已经转为林地、因地的耕地;
3.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的耕地;
4.非农业征(占)用等已经改变用途的耕地;
5.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
6.长年抛荒的耕地。对抛荒一年以上的耕地,取消次年补贴资格;
7.违反耕地保护的其他情形。
各涉农镇街可在上述规定基础上,进一步细化负面清单事项,健全补贴发放与耕地地力保护行为相挂钩的有效机制,引导农民采取秸秆还田、深松整地、科学施肥用药、病虫害绿色防控等措施保护耕地、提升耕地地力。
(四)专项补贴资金的安排和发放?
1资金安排。以前年度结转资金和当年预算安排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由区财政统筹安排使用,确保补贴资金不折不扣发放到农民手中,严禁擅自统筹使用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鼓励按照粮食实际播种面积等因素加大对双季稻生产的倾斜支持力度,确保完成年度粮食播种面积和产量任务目标。
2.资金发放。严格执行资金管理制度,确保补贴资金封闭运行,除村组集体、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等之外,其余到人到户的补贴资金全部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系统发放,原则上每年6月30日前将补贴资金发放到位(具体根据中央资金下达时间确定)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应于每年11月15日前,将当年度补贴资金发放情况书面报告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